同住人的认定问题

  • 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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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虹口区四川北路某处公房动迁,被征收房屋承租人为甲,在册户口有三人,分别是甲、乙、丙。甲是乙的父亲,乙是丙的父亲。乙和丙曾于1993年因动迁安置分配过一套公房,建筑面积48,该公房现已买断产权并登记在乙的前妻丁一人名下。此外,乙和丁还买过一套商品房,但在征收决定作出前,乙和丁协议离婚,商品房亦归于丁名下。现乙和丙主张其名下没有他处房屋且居住困难,要求以同住人的身份获得拆迁利益。
上海动迁律师【案例评析】: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同住人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2、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但结婚、出生不受限制;3、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仅限“福利性分房”)。
结合上述案例情况,乙和丙已享受过福利分房,且受配公房的人均面积高于法定居住困难的认定标准,所以不符合同住人的法定条件。即使乙和丙现在确实名下无房,但这也是乙在离婚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不能改变其曾经有他处住房的事实。故本律师认为乙和丙不享有相应的动迁利益。
通过这个小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同住人的认定问题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而不应机械地照搬法律条文,比如“居住困难”并不是指动迁时他处无房,而是要看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
 
附:【最新动迁口径】
动迁部门对于居住困难审核的内容,是指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户籍的人员,在本市有无其他住房或者是否居住困难。其他住房指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户籍的人员本人及配偶(或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在本市有其他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均认定为其他住房:
(一)在他处拥有公有住房使用权,或者拥有私有房屋所有权(含宅基地、商品住房包括使用贷款购房的情形);
(二)将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承租权差价交换,或者获得过住房货币补贴;
(三)他处房屋获得过拆迁补偿安置,或者房屋征收补偿;
(四)享受过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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