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与补偿中承租人的权利

  • 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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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动迁律师:
一、承租人与同住人在享受征收补偿的权利是一致的。
1、法院认为征收补偿利益应当以均分为原则。根据2004年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高院解答)第九条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间如何分配?答: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因公有承租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租赁凭证记载的承租人一般是家庭成员共同协商一致选出或者承租人制定的,因此承租人仅是该户同住人的代表人,本身并不存在被照顾的情形。因此,其对该房屋享有对权利与同住人是一致的。承租人和同住人在分割征收补偿利益时,法院认为应当是均等分割。本案中一审和二审法官采纳的便是该原则,在承租人和同住人各方均没有适当照顾的因素时,法院依据认为:“鉴于本案承租人及同住人并不存在可以适当多分或少分的特定情形,法院确定上述各人均分征收补偿款。”
2、承租人具有不受享受过福利分房的限制。根据2004年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规定:九、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间如何分配?答: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有下列情况除外:(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二)属于本市两处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其中第二款在司法实践中被理解为:“承租人不受他处享受福利分房的限制,不受享受过动拆迁等任何福利性政策的限制”。因此,司法实践中,承租人享有不受他处有房限制的特权已经成为共识。本案中,该房屋的承租人徐贤曾经享受过福利分房,但法院依据该政策依旧认定其可以享受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
二、承租人不享受征收补偿利益的情况。根据2004年《高院解答》第九条第二款:“(二)属于本市两处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该条仅仅排除承租人他处有承租公房的限制。承租人也仅仅是同住人的代表人。因此如果承租人不符合同住人的其他条件,法院依旧可以排除其享有该户征收补偿利益的权利。符合本户同住人的条件还包括:1、户口在该承租房屋内;2、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两个条件。如果承租人户口并不在该承租房屋内或者并未实际居住过,也同样可以被认定为不符合同住人资格,而排除在该房屋内享受征收补偿利益。比如:(2018)沪0107民初26627号:“孙留宝系金沙新村房屋征收前的承租人,但其原工作单位曾向其分配公有住房,后孙留宝取得所分配房屋的房地产权,且孙留宝长期居住在所分配房屋的上海市金山区,自变更登记为金沙新村房屋承租人后并未在房屋内实际居住,故孙留宝并不依赖于金沙新村房屋解决居住问题,不享有分得征收补偿利益的权利。”因此承租人的权利并非绝对的特权,只是相对与他处有房具有例外因素。
三、房屋的原始承租人或者房屋的来源人应当适当多分。公房的来源一般是单位分配或者当事人出资购买所得,或者是原来房屋调配所得。由于特殊的社会性质只能获得房屋的居住使用权,无法获得房屋的产权。因此房屋的原始受配人可以认定为房屋的来源人,对房屋具有绝对的贡献。也可以认定为房屋的准产权人,因此该房屋被拆迁或者征收时,该类人员应当给予适当多分。比如(2017)沪0109民初20274号:“鉴于张某2是老年人,且为原始承租人的配偶,与房屋来源关系最为密切,又在此长期实际居住,本市无其他住所,需要以动迁利益保障居住,故对货币补偿款应当予以多分。与居住相关的奖励补贴也应由长期实际居住的安置对象即张某2取得。本案综合考量系争房屋的来源、各方对房屋的贡献、各方居住状况的因素等做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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