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为止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关于国有土地上的企业,主要的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八条。为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主管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那么因征收需要关停企业的,维护权益时的期限是怎样的呢?
首先,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产生或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而产生纠纷的维权期限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即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为2个月。遇到紧急情况的,不受此限制。
其次,复议与诉讼的选择及期限规定
依据《行政诉讼法》对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当事人有权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不经过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例外的是,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要先复议,后起诉,不能随意选择。即法律规定的复议前置情形。
征收要是依法的、合法的征收,才可以对企业进行征收和拆迁。这里所说的土地的征收,也就是省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或者依据《土地管理法》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的土地征收。
要有征地批文、要有两公告一登记的程序,可以根据这些程序来判断是不是合法的土地征收,只有合法的土地征收才可以对集体土地上的企业,进行征收或拆迁。
上海动迁律师:对于诉讼期限特别要注意两点: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产生或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而产生纠纷的维护权益的期限。复议与诉讼的选择及期限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