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无产证的私房。上海市国有土地上的自住私房,一般是历史年代久远的房屋,现在房屋的产权人主要是基于继承或者在原有私房的基础上翻建、重建等。基本上没有产证、也没有翻建许可证。由于历史上的政策和家庭内部矛盾的限制,房屋产证无法办理。但是这类房屋之所以能定性为私有居住房屋,是因为他们有土地使用权证,并记载着土地的权利人。因此对这类房屋的动迁时的政策,考虑到对被征收人利益以及被征收人的便利,政府将该类房屋按照普通私有居住房屋给予补偿和安置。
3、无房屋产权证也没有土地证、同时也没有公房使用凭证的房屋。这类房屋在上海老城区比较多,被征收人三证均不具备,也没缴纳过房屋租赁费用。但是房屋的实际居住人和在册户口人能在房屋中实际居住或者管理,也是有一定的依据,就是他们有地价税缴费证明。有些居民居住的房屋没有任何凭证,但是在1985年房屋普查中被登记为私房的,也被认定为私有住房,且权利人也是当时被登记的人。政府对该类房屋也认定为普通私有居住房屋,动迁亦是按照普通居住房屋给予补偿安置。
4、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又称“代经租房”或者“老出租”)。该类房屋具有历史矛盾性的房屋,(作者简述一下代经租的历史——第一阶段:1956年,城市私房改造开始;公私合营、国家经租。此时为代经租开始前的准备。第二阶段:1958年的“经租”阶段,私宅交由政府“经营租赁”给他人,租户向政府交纳租金,由政府的房管部门负责维修,租金中扣除了相关费用,按原租金的25%左右(甚至更低)的比例,作为“定租”交给房主。此时为代经租正式开始。第三阶段:1985年之后,“落政代经租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发还产权,暂有房管部门代为经租管理房产。此时为代经租结束阶段。)首先该类房屋属于私房性质,具有明确的产权人,但是产权人对该房屋不具有管理和使用的权利,或者说,产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和管理的权利受到严格政策限制。原因在于该类房屋在解放时期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被征收,政府将该房屋出租给符合承租人条件的人。改革开放后,政府又将房屋归还原产权人,但是此时原租赁关系已经确定,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该房屋,产权人不得解除租赁关系,也不得调整租金。对该类房屋征收时,需要补偿两批人,一是房屋的产权人,按照私房安置补偿;二是房屋承租人以及同住人,按照公有房屋的性质补偿(根据当地政府的政策而做出具体的补偿)。
5、经济适用房。属于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由于其价格较低,因此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居民才能购买。而且经济适用房属于半计划半市场的半商品房,该房屋的价格,转让年限均受到了严格的限制。该类房屋一般属于较新的房屋,不会遇到市政动迁。
6、联建公助建设住宅。联建公助建设住宅是指在区城建部门组织领导下,由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利用各区私房比较集中的棚户简屋基地,联合各方面的人力、物力,翻建多层或高层住宅后,再以优惠补贴的价格,出售给原来的私房户和建设单位职工。首先联建公助建设住宅属于私有产权房。根据1984年10月1日颁布的《上海市“联建公助”建设住宅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个人购买的‘联建公助’住宅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所有权属购房者所有。分期付款购买的‘联建公助’住宅,须待应付款交清后,房管部门再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书。”其次,联建公助住宅属于福利性分房,根据2004年《高院关于动迁款分割的解答》中:“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因此联建公助所取得的产权房,购房者只需要出资1/3既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因此联建公助建设住宅属于福利分房。再次联建公助住宅,还有些事业单位直接分配给职工的房屋。联建公助住宅遇到房屋动迁时,同样是按照普通私有住宅给予安置补偿。
普通私有住宅遇到动迁时,其补偿标准是什么(除“代经租”的房屋)?
私有房屋征收补偿的数额一般高于公有承租房屋,评估价格为全额补贴,其他奖励费均一致。私有住房的补贴标准是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计算标准):
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价格补贴,但本细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评估均价=被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价÷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评估均价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评估后计算得出,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贴系数不超过0.3,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做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每证补贴面积标准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