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7月,位于上海市杨浦区蒋家浜小街XX房遇到国家征收,性质为产权房,陆某作为代表人与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明确陆孝龙共获得征收补偿款4,983,278.08元,其中评估价格1,603,500.80元、价格补贴478,241.28元、套型面积补贴679,320元、房屋装潢补偿款11,616元、搬家补助费1,000元、家用设施移装补贴2,000元、自购房奖励880,000元、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50,000元、自购房奖励加奖880,000元、自购房一次性补贴100,000元、集体签约奖120,000元、按期搬迁奖30,000元、按期签约奖147,600元,该户不符合居住困难户的条件。
动迁时,该户共有7个户籍在册人员。同时陆某、陆某1、陆某2为房屋共有产权人,陆某一直居住在动迁房屋中直至动迁,陆某1和陆某2不居住在内。事前陆某支付了各自60万元给陆某1和陆某2。陆某1和陆某2因对分配金额有争议,遂起诉至法院。
那么在征收补偿实践分配中,陆某1和陆某2作为共有产权人到底能分到多少?
上海动迁律师:在目前上海法院的裁判规则当中,普遍认为三块砖:评估价格1,603,500.80元、价格补贴478,241.28元、套型面积补贴679,320元属于房屋价值补偿,应当属于产权人共有,一般均等分配。因此,在陆某1和陆某2起诉到法院后,法院最终判决陆某再行支付陆某1和陆某2各3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