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作出《征收决定》的程序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合法吗

  •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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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动迁律师:
(一)基本案情

委托人刘先生等11人均在周口市XX路拥有经营性房屋,且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因升级改造项目建设,11名委托人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11名委托人认为政府评估单价过低,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委托律师代为处理相关事宜。

(二)法律分析

动迁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指导委托人进行了信息公开,希望政府能够公开进行集体土地上征收所作的征地批文、经批准的补偿方案等相关信息。但2020年11月25日,区管委会却仅向委托人公开了被诉的《房屋征收公告》。

两位律师分析认为,委托人涉案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具体的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执行依据,并以国务院或省级政府作出的征收批准文件为前提条件。

此外,即使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而管委会没有作出案涉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


(三)裁判结果

随后,双方当事人对薄公堂。

xx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诉《公告》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起诉不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被告作出的被诉《公告》属超越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1年3月31日,周口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区管委会2020年2月5日作出的《房屋征收公告》违法。

(四)典型意义

本案的关键点主要在于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公告》是否超越职权问题。本案代理律师认为征收一定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然就会置广大被征收人的利益于不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无权批准征收土地,土地被征收后,对地上附着物应当进行补偿。法律没有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故区管委会不具有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法定职权。


因此,区管委会在涉案集体土地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征用的情况下即作出被诉征收决定,系超越职权的行为,系违法行为。所以当遇到违法征收的情况,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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