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愿意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二、向检察院提请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被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检察院履行立案监督职能,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三、向地方人大常委会申诉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的规定,被拆迁人可以向地方人大常委内司委申诉,依据地方人大常委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和检察院、法院工作并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的职能,要求其向公安机关发出督办函,督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对非法实施人提起刑事诉讼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于被拆迁人有证据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轻微刑事案件,被拆迁人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五、对公安机关提起国家赔偿行政诉讼
如果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导致或扩大了自己的损失,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被拆迁人可以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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