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的六大亮点,速来围观

  • 202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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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20年1月1日开始实行。
本次通过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因为涉及到农村的土地征收和集体入地入市,宅基地有偿退出使用而广受关注,成为这段时间人们热议的话题。本次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总体来说有六大亮点:

1、 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直接入市
在集体建设用地方面,删除了原土地管理法的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建设必须要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新增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经过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使用者在取得使用权以后还可以转让或者互换等。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表示,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可以直接进入市场流转,这是对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一个重大的突破,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享受同等的待遇,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破除城乡二元体制。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首先要符合规划,而且还要依法登记,相关细则正在制定中。

2、土地征收方面,加大补偿力度并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规定
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的农民原来的生活水平不会降低,值得注意的是,删除了原有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0倍这个规定。
自然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如果绝大多数的农民不赞成补偿方案,就要采取听证的方式,如果群众还是不满意补偿方案的话,就要适当的修改安置补偿方案。
同时,也对于征收中的公共利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长期以来,对于征收中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土地,但是公共利益的界定却长久以来没有规定,特别是原土地管理法中必须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导致了土地来源途径的单一。
本次修改中,因军事外交、政府组织事实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情况确需要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3、基本农田变更为永久基本农田
新《土地管理法》增加的第三十五条中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利华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这次把土地管理法中的“基本农田”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这个修改并不是简单的文字修改,而是理念的重大转变,这样的修改,体现了基本农田永久保护这样一个价值的理念。

4、宅基地可以选择有偿退出
新《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住宅。这一规定意味着地方政府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这次修改还下放了宅基地的审批权,为改善农村的居住条件提供便利。
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表示对此表示,在宅基地管理方面,我们知道宅基地一户一宅是最基本的管理制度,在一些人多地少的地方,有可能一些宅基地用地比较紧张,这次法律规定针对这种情况,地方政府要想办法采取别的方式保障实现农村居民居住的权利。新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的举措将为农民利益提供更加充分的实实在在的保障。

5、中央和地方的土地审批权限划分更为明确
旧《土地管理法》中对于增加建设用地的审批实行从严从紧,主要为了通过复杂的审批制度来使地方政府加强对于存量建设用地的利用。但是长久以来,地方政府对于审批时间长,审批程序复杂等问题反应很大。为了适应国家放管服的政策方针,新《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地方和中央的审批权限进行了改革,不在按照以前用地面积来进行层级审批,而是按照是否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来划分国务院和省级政府的审批权限。新法实施以后,国务院只审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用地申请,其他的用地申请授权给省级政府进行审批,并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取消征地批准以后报备国务院的规定。

6、基本农田变更为永久基本农田
2006年土地督察制度实施以来,在解决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地方政府违法、监督地方政府依法用地、维护土地管理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在总结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卓有成效的基础上,在新的土地管理法中增加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查。以此为标志,土地督察制度正式进入法律条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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