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耕地、永久基本农田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小于1.0m、北方宽度小于2.0m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耕地又可分为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和菜地五种。
耕地红线是国家为确保农业生产所需土地而划定的最低保障线,目前全国划定的红线是18亿亩。按照国家政策,耕地红线土地只能从事农事耕作和农业生产,不能用于建设或其他非农化事项。
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永久基本农田即对基本农田实行永久性保护,2020年起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强化基本农田的保护,将土地管理法相关条款中的“基本农田”改为“永久基本农田”。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农村村民建住宅亦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针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后果,轻则要求其限期拆除,并将土地恢复原状,或者没收设施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已经占用耕地的处理
按照国家和省市区要求,对现存占用耕地建房按“四个一律”进行处置(各地要求不一致,仅供参考):
1、凡是在2020年7月3日之后乱占耕地动工建房的,一律要从严整治,对占耕房屋予以拆除,对占用耕地实施复耕复绿。
2、凡是在2020年7月3日之前乱占耕地动工建房,但至发文之日止仍未完工的,一律要停工待处。经劝阻拒不停工的,一律视为“新增占耕建房行为”对占耕在建房屋予以拆除。
3、凡是在2020年7月3日之前已完工的占耕房屋,一律按现状予以固化,并根据相关政策分类处置。
4、从2020年7月3日起,农村在建房屋不管是否占用耕地,一律要停工报审,待批准之后方可恢复建设,镇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统一受理农村建房联审联批业务。
因此可见,2020年7月3日是一个很重要的时间节点,村民自2020年7月3日以后有建房需求的,可以依据《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审批后建房。
律师建议
村民需要注意,虽然占用耕地建房确实存在违法,甚至会被依法查处。但是并不是所有占用其他土地建房的都需要被“无情”的拆除。有些房屋在建设时因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不明确,或者后期因为土地性质发生改变,甚至有些占用其他土地建设时,土地管理制度尚不完善,此时要分类处理。村民需结合建筑物建设时的历史情况,不违法,也不能让“有心之人”假借违建之名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海动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