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常常有全国各地的当事人来电咨询问,我们这儿要征地了,能拿到多少补偿款呀。大多数情况下,人们首先关注的还是到手利益的问题,但是,只有知道了土地征收是否合法、实施程序是否能够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才能确保补偿标准的合理性,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受侵害。
关于土地征收的审批程序、实施流程和补偿标准,国家都有哪些规定?一起来了解吧!
一、征地的审批程序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相关法条:《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相关法条:《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三、征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被征地亩数×年产值×补偿倍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青苗补偿费=年产值÷耕种季数
3、安置补助费分两种情况:
1)如果(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大于15时,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5
2)如果(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小于15时,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被征地块需安置人数
4、地上附着物补偿:随行就市,大都由征拆主体与村社及村民代表协商,达成一致进行补偿。
相关法条:《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四、律师建议
土地征收,你不可不知的三大问题!
最近,有不少人咨询当地的土地征收问题,有的是尚未开始征收,问补偿能拿到多少钱,有的是已经开始征收了,觉得补偿款特别低,以后还指着地吃饭呢,不想征。但当问及他们征地的目的时,大部分人都不太了解情况,甚至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就签订了补偿协议,最后拿着少得可怜的安置费懊悔不已。
相比这次没有拿到理想的征地补偿,更令人忧虑的是,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他们可能会继续“上当”……上海动迁律师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的被征迁人,信息的不对等不应该成为我们维权路上的障碍,被征收人依法享有土地征收相关信息的知情权。倘若遇到征收、拆迁,请一定及时打开手机,搜索相关信息,了解整个项目的流程、救济途径,知法用法,做一个明明白白的被拆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