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款购买安置房,房屋归承租人还是部分出资人所有

  •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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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以妻子一人名义承租房屋,经过拆迁获补偿款,该钱款是夫妻共有财产还是个人所有?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如果没有法律的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则应归属夫妻共同财产。儿子用补偿款帮母买房,出钱出力,却未经母亲同意擅自将产权记在自己名下,此时系争房屋该归属于谁?
 
【案情介绍】
曹女士与桑先生于1985年7月8日登记结婚,共同居住于上海市松江区,双方均系再婚。2000年1月17日,由于相关政策出台,曹女士与桑先生改租于上海市松江区某(系公房),租赁户名为曹女士。曹女士在婚前收养了蒋小。蒋小在婚后于1976年另租房居住。
2007年12月11日,曹女士承租的房屋拆迁,由于曹女士年事已高,蒋小代为办理了相关拆迁手续,且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代表曹女士签字。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曹女士获取补偿款269,251元。上述钱款后由蒋小领取,蒋小用该费用购买了系争房屋,购买价格为359,302元,差价由其与妻子钱小姐的个人积蓄补足。2008年6月9日,系争房屋取得房地产权证,权利人为蒋小钱小姐。系争房屋由曹女士与桑先生共同居住至今。
2009年初,在得知蒋小夫妇擅自将所住房屋登记在其二人名下后,曹女士和桑先生认为自己对于拆迁费用和用拆迁费用购买的系争房屋享有共同的财产权,遂将蒋小夫妇告上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其二人拥有系争房屋四分之三的产权,被告拥有系争房屋四分之一的产权。后曹女士与桑先生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确认系争房屋为原被告四人共同共有。审理中,蒋小夫妇认为桑先生与曹女士经济独立,且户籍不在此处,故不享有系争房屋产权份额。双方对此争论不休。
 
【案件思考】
儿子媳妇用以母亲名义承租的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和夫妻二人的积蓄给母亲及继父买了房,却把房屋产权擅自登记在自己名下,系争房屋该归谁所有?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拆迁房屋不在继父名下,他有拆迁补偿款的财产权吗?系争房屋的产权有他的份额吗?
 
【法庭判决】
首先法院认为,曹女士作为被拆房屋的承租人,对于拆迁费用和用拆迁费用购买的系争房屋享有所有权,没有异议。
其次,尽管系争房屋租赁户名为曹女士一人,实际则由其与桑先生共同居住和使用,作为曹女士的配偶,桑先生符合“同住人”条件,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拆迁补偿款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故桑先生享有系争房屋的产权份额。系争房屋为两原告和两被告共同共有。
 
【法理延伸】
按照实际出资理论,曹女士和蒋小夫妇均享有系争房屋的产权。桑先生作为曹女士的配偶,与曹女士共同居住并共同使用以曹女士名义承租的房屋,享有该承租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如果没有法律的特殊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系争房屋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上海动迁律师认为,作为共有的两种形式,主要还是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和约定。共同共有的成立,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如夫妻关系、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等等。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共同共有在管理、处分共有物时,应获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法律依据】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计户,由拆迁人按户进行补偿安置。”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九条:“《细则》第五十四条中的同住人,是指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人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处有无住房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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