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陈女士与张先生离婚。由于居住的房产涉及到婆婆秦老太的利益,故在离婚诉讼中对房产未作处理。陈女士随后将张先生和秦老太诉至法院,称该房屋是与张先生婚后分得的房屋,故自己依法享有所有权及居住权。为此,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为该房屋共有人之一,并依法进行分割。秦老太母子不同意分割。
经查明,张先生与陈女士登记结婚前,拆迁实施单位于2001年10月发出《告居民书》,就秦老太母子所在的地块进行拆迁。同年12月30日,秦老太与拆迁人签订 《房屋拆迁保留私房产权安置协议》,载明被拆迁房屋安置人口为秦老太和张先生两人。拆迁人以另一套房屋(即系争房屋)进行安置。2004年7月,系争房屋产权登记至秦老太和张先生名下。
上海动迁律师:
法院认为,被拆迁的房屋属秦老太和张先生的私有房屋,陈女士不享有权益。在陈女士和张先生登记结婚前,相关拆迁部门已开始对上述房屋实施拆迁,陈女士并非本次拆迁安置对象,而秦老太和张先生也未因张先生与陈女士登记结婚而取得额外利益。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