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李先生妻子向律师求助: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之后,是否能办理产权变更?
■律师解答:
上海动迁律师:该房屋于2012年6月被纳入征收范围,故依据2011年10月19日颁布的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沪府令第71号)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行为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故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并不影响李先生之合法继承人对该房屋进行继承及产权变更登记,除非上述行为将不当增加征收补偿费用。
另需注意的是,依据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2年5月14日颁布的《关于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地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房管规范权(2012)15号)第二条,在确定房屋征收范围的文件登记办理之后、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当事人因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等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除了按《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 (试行)》的规定需要提交的文件外,还应当按照市政府第71号令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承诺书》。若无人放弃继承,则李先生之配偶、父母、子女作为该房屋的法定继承人,需在共同作出“在房屋征收时,不因上述事由增加违反规定的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之书面承诺后,方能进行房屋继承之产权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