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回沪知青或者知青子女,户籍迁入时放弃动迁利益的承诺也具有法律效力,不是同住人。

  •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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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定:
本案中,宋小X、宋元玉在户籍迁入系争房屋时,均向承租人宋小玲作出承诺,保证不侵害宋小玲的住房利益,因该承诺系宋小玲同意宋小X、宋元玉户籍迁入的前提,故该承诺对宋小X、宋元玉均具有约束力,宋小X、宋元玉的户籍迁入属于帮助性质,故宋小X、宋元玉无权主张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常平在其迁入户口时,已在本市他处享受过拆迁安置,故常平不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不能享有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
 
二中院认定:
本院认为,宋小X于1999年12月19日出具《保证书》内容明确:“不影响姐宋小玲分房利益(包括分房面积、分房金额),如有影响协商以金钱补偿”“弟宋小X完全明白,户主宋小玲姐给予宋小X父子俩报进户口,完全出于姐弟亲情关系,并不是姐负有责任”“我们父子俩户口报进后,仍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可见,宋小X、宋元玉户口迁入系争房屋,系出于宋小玲之帮助。宋小X、宋元玉不仅承诺放弃了系争房屋的居住权,也承诺放弃了系争房屋将来的征收利益,并且如果影响宋小玲的分房利益,还需做出金钱补偿。宋小X、宋元玉上诉称宋小X的承诺内容中“比如根据宋小玲原来居住面积可以分两房一厅,由于你们父子俩户口的迁入,只能分一户一厅”等表述可以推断,宋小玲是明知且同意宋小X、宋元玉户籍迁入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利益,但宋小X在《保证书》中对此的完整表述为:“一、不影响姐宋小玲分房利益(包括分房面积、分房金额),如有影响协商以金钱补偿。比如,根据宋小玲原来居住面积,前客堂(16.7平方+阁楼12.2平方,可以分两房一厅,由于你们父子俩户口的迁入,只能分一户一厅,那么另外缺少部分由弟宋小X用金钱来补偿”,故宋小X、宋元玉的上述诉称系断章取义,本院不予采信。另,宋小X、宋元玉所称另案中的承诺内容与本案并不相同,故无借鉴之作用。
 
上海高院认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宋小X、宋元玉户籍虽在系争房屋内,但在户籍迁入之前,宋元玉出具承诺一份,内容为“小娘娘:我户口报在你处,绝不抢占你们家的房子,希放心,以此为凭”。宋小X出具《保证书》内容明确:“不影响姐宋小玲分房利益(包括分房面积、分房金额),如有影响协商以金钱补偿”“弟宋小X完全明白,户主宋小玲姐给予宋小X父子俩报进户口,完全出于姐弟亲情关系,并不是姐负有责任”“我们父子俩户口报进后,仍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可见,宋小X、宋元玉户口迁入系争房屋,系出于宋小玲之帮助。宋小X、宋元玉不仅承诺放弃了系争房屋的居住权,还承诺如果影响宋小玲的分房利益,还需做出金钱补偿。原审法院据此确认宋小X、宋元玉无权主张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并无不当。
 上海动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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