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某镇人民政府和张某某因拆迁安置导致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某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张某某175 000元,张某某认为这笔钱太少,再次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镇政府按照判决要支付175000元给张某某,但张某某拒绝收款,既不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也不到现场领取赔付款。如果15日内无法支付赔付款,镇政府可能导致再次成为被告,于是镇政府只好向公证处求助。
【公证过程】
公证处为该镇政府办理了提存公证,以两级法院的判决书为依据,将镇政府应支付给张某某的赔付款提存到了公证处提存账户,并通知张某某领取。
【法条】
1、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2、第五百七十条 【标的物提存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3、第五百七十二条 【提存通知】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5、第五百七十三条 【提存对债权人效力】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6、第五百七十四条 【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上海动迁律师: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