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过程中,″拆迁小队长″有哪些权利?想提高补偿,一定要看仔细

  •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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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是我国行政序列里面的最低一级,但在征地拆迁中常常“大显身手”,其与村委会的最大不同,就在于其也算是一级政府,所以对广大农民朋友的权益产生更直接和现实的影响。虽然乡镇政府和城镇中的街道办事处处于同一级别,但从实务上看,乡镇政府无论从权力还是影响上都比街道办更大,扮演着拆迁:小队长“的角色。那么,为什么乡镇政府的权力和影响力更大?作为弱势的被征收人,我们又需要注意其中的哪些问题?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世宁律师为大家详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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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村政政府可以查违建,有权对乡村违建实施处罚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可以拆除。
    据此,乡、镇人民政府具有查处违建的权利。也因此,实践中出现了乡镇政府“以拆违促拆迁”的现象。拆迁房所谓的违章建筑,很多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被拆迁人也事实上长期使用,一旦遇到拆迁,平常没人管的所谓违章建筑,突然就被纳入到强制拆除的程序中。即使真的是违章建筑,那也不是说拆就拆,而是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程序后才可以拆除。
史律师在实践中处理过多起这样的案件,所以提醒大家当乡镇政府告知您的房屋是违法建筑时,要审查以下几点:一是房屋是否是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二是否经过了严谨的调查取证。另外,即使房屋确实违反规划,能够限期改正、消除影响的也不需要直接拆除。

     二、监督财务,确保征地补偿落实到位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这三部分组成。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如果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的,安置补助费也将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实践中,若乡镇政府不作为侵害了村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那么村民就有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乡镇政府履行上述法定职责。

   三、乡镇政府有限参与拆迁

    土地征收程序中,市、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各项工作中居于主导地位,而乡镇政府可以再其主要领导下予以配合、辅助,起到一个辅助工作的作用。实践中有时出现乡镇政府替县政府“背锅”的现象,被征收人要明白这是不合法的,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无法作为征收主体。
在征收实务中,地方上的“征收指挥部”“领导小组”等临时性机构也通常设在乡镇政府,用于接待前来咨询、协商的被征收人和开展相关思想工作。但如果您发现在土地征收流程中只能见到乡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或者您见到的相关文件落款处的机关不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部门的,就要对所涉项目的合法性有所质疑了。​​​​上海动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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