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不知情拆除,起诉期限应从知道拆除主体之日起算

  •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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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山东省某县某村被县政府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钟先生系该村村民,并拥有合法房屋一处,后该房屋被强制拆除。
  【维权经过】
  上海拆迁律师介入后,分析了案件的详细情况,经过调查取证后,确定了强拆主体。随后律师指导钟先生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以超过行政诉讼期限为由,驳回起诉。于是钟先生又在京平律师的帮助下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辩称,该案已超过起诉期限,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钟先生没有证据证明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系案涉房屋的拆除主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钟先生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上海拆迁律师提出:原审法院认定的起诉时间错误,钟先生于2019年3月22日通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得知拆除主体,次日以邮寄的方式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之规定,起诉期限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而非知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钟先生仅仅知道房屋被拆除,但不知道强拆的行为主体的情况下,起诉期限应从知道实施强拆的行政主体之日开始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上海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律师说法】
  上海拆迁律师提醒大家,房子被强制拆除了,一定要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及时提起法律程序,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一拖再拖,要是超过了法定的维权期限,再想拿到赔偿就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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