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登记房屋
在集体土地上建房需要经过层层审核,村民对于宅基地上建房的流程并不完全清楚,一般建房后不会主动去登记。而有些房屋是经过买卖、继承或者赠与取得的,村民基于买卖合同或者赠与合同就认为已经取得房屋,因此未依法进行登记。此时未经登记的房屋在征收时不能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确定被征收人。因此征收方找到家庭成员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无不可,只是因为权属不明,且份额不明,安置补偿协议的补偿对象是“户”,是为了既不能让一个人拿走所有补偿款,也是为了其他家庭成员在取得全部补偿款后也能享受被安置的待遇。
二、其他家庭成员“代签”
在农村,子女成年后没有分户的非常多,那么子女是否有资格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呢?一般而言,子女满足三个条件亦可以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分别是子女与户主共同生活、与户主共同出资并且已经成年。而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最常见的是征收方与家中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老人签订协议后,其子女认为协议内容存在瑕疵的。这时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户口登记和签订协议时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来认定协议时候有效。
三、尚未变更登记信息
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买卖、赠与,甚至是夫妻双方离婚后,都需要变更产权登记信息。对于没有及时变更登记的签订是安置补偿协议是否会侵犯买受人或者受赠人的权益呢?在征收中,只要不损害包括登记人在内的房屋实际所有人的权益,即使程序上有瑕疵,安置补偿协议依旧有效,因此协议时候是否有效需要考量是否侵犯了权利人的权益。对于没有及时变更,但是没有损害实际所有人的权益的,双方可以根据协议分配安置补偿份额。
【律师建议】
在征收中,尤其是集体土地上征收,房屋作为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在补偿中是按户进行安置的,因此其中一人签订补偿协议,效力应适用全家,但是在签订协议中,出现双方恶意串通或者其他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协议,协议无效;对于不损害其他家庭成员利益的协议一般认为是有效的。因此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家庭成员间应达成一致意见,对于侵害了自身权益的行为,应当主动依法维权。上海动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