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用后土地性质发生改变 ·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 因征地实施单位导致土地性质改变 ·
案情回顾:姜某某的房屋坐落于山东市某村,该快土地在2004年已经被认定为国有土地,在征收过程中,征收实施单位将补偿款以姜某某的名义划入银行,后姜某某认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进行补偿。
裁判要旨:在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时,因征地实施部门的原因未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补偿,而在补偿安置时原坐落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区域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此时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安置补偿。被征收人因其本人原因未领取房屋补偿款,不存在因征地实施部门怠于履行补偿安置义务而导致被征收人房屋未能进行安置补偿情形的,对其请求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其房屋进行安置补偿,不予支持。
· 不因行政机关原因造成的改变 ·
案情回顾:杜某某申请再审称,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但是法院查明,在征收过程中,征收实施机关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补偿安置工作,并没有出现怠于履行的情况。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实施征地安置补偿工作,并不存在因怠于实施征地补偿安置行为而造成房屋未予征收情形,被征收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依法补偿安置后,土地性质改变 ·
刘某某的房屋因没有签订补偿协议而被强拆,强拆确认违法后,刘某某主张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原因是违法强拆行为导致补偿阶段的土地已经变更为国有土地。
裁判要旨:行政主体对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时即安排与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在协议未达成的情况下将征地补偿款予以提存,征收与补偿系同时进行,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征收土地时未进行安置补偿的情形,被征收人主张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其进行补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律师建议】
集体土地在征收过程中变更为国有土地后是否能够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拆迁补偿,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实践中确实存在征收实施部门没有进行房屋补偿,且房屋一直在使用的情况。多年后,征收实施部门在对村民进行安置时,土地已经变更为国有土地,因为房屋的价格已经随着土地的变化开始城市化,因此按照原有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必然损害村民的利益,因此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在维权中,究竟要怎么界定土地性质发生转变的节点和事实,需要专业的律师进行解答。上海动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