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递交助拆申请后房屋被强拆的,其与强拆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 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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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王文杰虽与城关镇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向城北片区拆迁指挥部递交《助拆申请书》,但未领取房屋补偿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未履行,王文杰仍实际占有房屋。故王文杰与强拆房屋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案情回顾】
王文杰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王文杰在签署《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后已经反悔,拒不搬出房屋即为反悔的表现。王文杰虽向城北片区拆迁指挥部提交了《助拆申请书》,但并没有申请城关镇政府拆除房屋。根据一审庭审笔录,城关镇政府亦从未受城北片区拆迁指挥部委托实施强拆。故一、二审并未查清强拆主体,未查清拆除房屋系基于王文杰签署的《助拆申请书》,亦或太和县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裁定驳回起诉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本案。

【最高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王文杰虽与城关镇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向城北片区拆迁指挥部递交《助拆申请书》,但未领取房屋补偿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未履行,王文杰仍实际占有房屋。故王文杰与强拆房屋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是本案的适格原告。根据一审庭审记录及太和县城管局一审答辩,城关镇政府、太和县城管局均已认可对王文杰房屋实施强拆。一、二审依据王文杰已签署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助拆申请书》,认为其起诉无事实根据,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王文杰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王文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上海动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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