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评估报告不合法,据以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可予以撤销

  •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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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先生和老伴儿居住在浙江湖州长兴县,在当地拥有合法房屋。2013年5月,当地县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及《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公告》,二人名下的房屋正位于征收范围内。

邢先生夫妇在老街住了大半辈子,自然是想在原址回迁,安享晚年,因此准备选择产权置换。然而,拆迁办却将老两口的希望打破,声称“只提供货币补偿”的方式,并且给出的赔偿标准很低,甚至都不够两位老人在附近区域买一个小房子。邢先生夫妇当然不能接受!几次谈判下来,双方各不让步。就这样,僵持了近1年之久。

2014年5月,拆迁公司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了对邢先生家房屋作出的市场价值估价报告。但房屋征收部门却未将评估报告送达邢家,而是直接作出了一纸《关于对老剧院地块邢某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邢先生不服,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律师说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本案中,县政府单方委托评估机构对案涉房屋进行评估,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县政府公开的“协商选定评估公司公示”显示,告知书中并没有表明选定评估机构事宜“有多少人同意、所占比例多少、是否符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等。这足以证明,被告提供的公示举证并不能证明评估机构是由被征收人决定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此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0~22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上述规定显示: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要在收到评估报告之后及时申请复核鉴定。本案中,县房屋征收部门未将评估报告及时送达给邢氏夫妇,致使被征收人对其房产评估价格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丧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作出的征收决定应当被撤销。

胡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认,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一定程序确定。在邢先生家的房屋实施征收过程中,征收方未按法定程序确定评估机构,单方委托评估机构对案涉房屋进行评估;同时,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单未经被征收人签字确认,亦无证据证明合法送达,评估程序不合法。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征收方作出的《关于对老剧院地块邢某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责令征收方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律师点评
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是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如果评估报告未及时送达,会导致被征收人申请复核和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无法行使,进而使得补偿决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础。上述案例中,征收方未将评估结果送达被征收人,却根据评估报告作出了补偿决定,显然剥夺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征收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每个环节征收方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程序正义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基础。正山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国有土地征收中,补偿决定并不等于最终的补偿,被征收人收到补偿决定后需要及时确定其中的补偿内容是否符合自身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为您分析解答。​​​​
上海动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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