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公房承租人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利害关系

  • 2021-08-09
  • 646
在公房征收案件中,享有直管公房或国有单位产权房租赁权的承租人,以国有企业职工等身份,对被征收的公房享有以低于市场价格长期占用、使用的权利,该权利是一种合法的社会福利权利。征收决定不仅造成房屋租赁关系的解除,而且对承租人依法享受的低价租赁房屋的社会福利权利产生现实的、直接的影响。因此,公房承租人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案情回顾
李红南申请再审称,1.李红南是案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与新市区政府2018年10月10日作出的乌高(新)告〔2018〕17号《关于高新区(新市区)煤机厂家属院内16户平房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以下简称被诉征收决定)存在利害关系,是被征收人,具有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2.即使李红南对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其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合法居住人与被诉征收决定存在的利害关系。3.即使李红南只是案涉房屋的承租人,作为公房承租人仍与被诉征收决定具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原告资格。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再审本案。

最高法裁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所谓“有利害关系”,是指被诉行政行为有可能直接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造成损害或者产生不利影响。在公房征收案件中,享有直管公房或国有单位产权房租赁权的承租人,以国有企业职工等身份,对被征收的公房享有以低于市场价格长期占用、使用的权利,该权利是一种合法的社会福利权利。征收决定不仅造成房屋租赁关系的解除,而且对承租人依法享受的低价租赁房屋的社会福利权利产生现实的、直接的影响。因此,公房承租人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本案中,案涉房屋登记在原新疆煤矿机械厂名下,李红南以该厂职工身份长期租住,属于国有单位产权房的承租人,故其与被诉征收决定具有利害关系。一、二审裁定否定李红南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李红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应予再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上海动迁律师
 

相关内容

联系方式

微信:gaojunlaw

邮箱:gaojunlaw@126.com

咨询热线:13817668278

地址:上海陆家嘴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9层

Copyright 2020 上海征收动迁律师 沪ICP备07505383号-14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