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一答:如何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相关问题?

  • 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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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对宅基地享有所有权吗?
没有,民法典规定农民对宅基地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归集体所有。
二、户口在城市的人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吗?
不可以。集体成员身份是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的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判断是否属于集体组织成员的标准为户口是否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因此户口在城市的人不能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民法典第36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必须具备村集体成员资格;
二是申请宅基地时还没有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的要求;
三是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四、哪些情况下不能再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不能再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有两种:
一是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二是已经有宅基地,或者分户后,已有宅基地面积仍符合分户后的居住标准的。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五、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流转吗?
国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在符合“一户一宅”前提下,可以在集体组织内部流转。
六、什么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无效?
根据民法典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的,流转无效:
(1)未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擅自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
(2)受让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主体资格;
(3)受让人已有住宅或宅基地,有违“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七、宅基地灭失之后可以请求重新分配吗?
民法典第364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应注意,一是申请重新分配宅基地的客观原因是自然灾害等,如山体滑坡导致原宅基地无法再用;二是申请人只能是因自然灾害丧失宅基地的集体成员。
八、宅基地使用权发生变更时,需办理登记手续吗?
民法典第365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这一规定既反映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运行的时机情况,又是未来宅基地使用权的完善和发展留下了空间。
九、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继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条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可以继承。但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可以分离,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继承人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如果继承人为非农业户口,可以继承房屋但不能进行翻新、重建等,房屋倒塌后,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
十、农村户口迁出后,宅基地上的房屋如何处理?
可以分为几种情况:
一是集体组织成员户口迁出而房屋完好,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上的房屋,但是不能进行翻修、重建;
二是集体组织成员户口迁出而宅基地上的房屋已经倒塌,村集体直接收回宅基地;
三是集体成员中的子女户口迁出而父母户口仍然在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仍在父母名下,房屋可以重新修建。
十一、我的户口迁出以后,还能取得宅基地的拆迁补偿款吗?
户口迁出后,你不再是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无权获得宅基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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