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偷拆后,诉讼主体不符被驳回,谁来为此负责

  • 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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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很多,例如居住多年的房屋被认定违建、征收文件错漏百出、征收程序违法等,但是这些都不是最令被拆迁人手足无措的事情,毕竟房屋仍在,按照相关的违法点进行维权还有挽回的余地。可是如果房屋都不在了,被拆迁人要怎么去维权呢?这种情况就是我们常说的强拆,强拆的方式也有很多,最严重的是偷拆,因为被拆迁人根本不知道是谁强拆了房屋,那么就算想通过诉讼的渠道去维权,无法确定强拆主体,一切都免谈。可是被偷拆后只能叹息吗?也不是,被拆迁人做好这几步依旧可以维权,挽回损失。

偷 拆
偷拆一般是在被拆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双方就安置补偿协议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强拆被拆迁人的房屋。
因为房屋被偷拆后,被拆迁人很难确认拆迁主体,所以一时之间无法诉讼,而征收各个部门也会互相踢皮球,不会承认进行过拆除行为,很多情况是村委或者镇政府有关部门承认强拆,但是因为他们都不是合法的征收主体,被拆迁人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拆迁工作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但是因为双方一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拆迁方便剑走偏锋,利用这种迷惑行为诱导被拆迁人,从而达到以低补偿拆迁的目的。但是因为这是法律命令禁止的行政行为,如拆迁方被查处,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在实践中,房屋征收部门往往都不是县级人民政府,而是由人民政府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临时机构,如“搬迁指挥部”、“拆迁办公室”等等。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那么如果相关部门进行以任何形式的违法强拆,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一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一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一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一下罚款。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们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物权法》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要求修理、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复议毁损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由其他严重情节的,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由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何确认强拆主体
房屋被强拆后无法确定强拆主体,而强拆主体也不会主动承认强拆事实,那么作为被拆迁人就要主动去证明强拆的主体。其一是报警,有事找警察一直都是不变的道理,哪怕公安机关不作为,其发挥的作用也可用来日后争取补偿的依据。其二是申请或查阅相关征收文件。首先要搞清楚征收工作的负责单位,谁有权实施拆除行为。在行政案件中,合法的行政单位要证明自己与强拆行为没有关系,如不能证明,可推定,所以这一步很重要。
怎样规避诉讼时效问题
房屋被强拆后,被拆迁人在收集证据的期间可能延误诉讼时效,那么可能会因为超出诉讼时效而被驳回诉求。但是被拆迁人需要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中,拆迁户所知道的“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包含两个必要信息:第一,能确定该行为影响了其合法权益;第二,能使公民通过起诉的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被拆迁人在不知道诉讼主体的时候,可以不认定其知道行政行为,不会影响自知道拆迁主体后合理诉讼的时间。
向哪一级法院提起诉讼
强拆中,实施的主体包含多个单位,哪个单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哪个单位推定诉讼主体资格,其包含了各级行政机关,那么也适用不同的法院审理,这种情况下,依据“就高不就低”原则,统一由高一级法院管辖审理。
上海动迁律师提醒大家,房屋被偷拆后,时间很急迫,作为被拆迁人在强拆之前应对房屋情况留证,强拆后,需要到现场对房屋情况进行留证,期间,对于任何有关部门的通知、谈话要注意留证。偷拆后涉及的问题很多也很复杂,不是一个利益相对人可以应对的,这时一个专业律师的指导和介入能快速的帮助被拆迁人在千条万绪的信息中捕捉最有利的条件,以最快速的方式帮助被拆迁人争取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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