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产权保护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 202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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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集中发布涉产权保护行政诉讼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此次共发布九个典型案例,本文将通过其中三个案例为大家分析关于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强制、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三个与征收有关的问题。

一、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标准
案 例:
2007年3月,海口博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泰隆公司)通过公开挂牌出让方式取得642351.2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2012年,原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作出的多份函件中,均认为涉案土地存在权属纠纷和征地遗留问题,暂缓报建,待问题解决后再进行申报。海口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亦认可涉案土地未开发是政府原因所致。2015年,海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琼府〔2015〕2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24号文)规定,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以协议方式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可以按照土地使用权人已缴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前期合理投入以及自土地出让金缴交之日和前期合理投入资金之日至收回土地使用权期间利息总额予以确定;如该价格高于市场评估价格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2017年,市国土局告知博泰隆公司涉案土地构成闲置土地并拟有偿收回涉案土地使用权,但双方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1月3日,市政府向博泰隆公司作出收地决定书,以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为由,决定收回涉案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给予适当补偿,“适当补偿标准按24号文的规定执行”。博泰隆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书。
根据相关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此规定的适当补偿应当满足公平合理的原则,需要根据被收回土地的性质、用途、区位、评估办法等等因素,结合当地市场价格予以补偿。另外根据自然资源部1903号函规定,有偿收回的补偿金额应不低于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的承包,综合考虑其合理的直接损失,参考市场价格,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二、行政强制的前提
案 例:
李三德系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陈家村(以下简称陈家村)村民,在该组拥有宅基地并建有房屋。2013年12月25日,宝鸡市渭滨区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发文成立了陈家村城改办,对陈家村进行城中村改造。2015年9月16日,李三德作为乙方与甲方陈家村城改办签订《拆迁过渡协议》。该协议约定全村实行统一的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并对乙方住房面积进行了确认,约定了过渡费和搬迁费、奖励的金额,同时约定乙方应在2015年10月15日前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房屋钥匙,交由甲方实施拆迁。2015年10月2日,李三德将房屋腾空并向陈家村城改办交付住房钥匙。2016年9月11日,陈家村村委会组织实施拆除了李三德的房屋。李三德不服拆除房屋的行为,于同年10月17日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渭滨区政府)强拆其房屋的行为违法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首先,在征收中要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此案中,看似李三德是按照协议腾空房屋并交出土地,可是实际上,李三德是在没有收到任何实质性的安置补偿的基础腾空并交出房屋钥匙的。李三德签订的协议也只是规定了过渡费、搬迁费和奖励金,却没有实质性的补偿安置。在一定意义上违背了“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
其次,只有被征收人既不复议也不诉讼还拒绝搬迁的前提下,由相关的行政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人民法院为作出裁定前,行政机关不可擅自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拆除。
本案中,区政府在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没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情况下对李三德的房屋进行的拆除,其拆除行为违法。
三、征收补偿决定
案 例:
2015年5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洪山区政府)作出洪政征决字〔2015〕第1号房屋征收决定,对杨泗港长江大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征收部门为该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洪山区征收办)。武汉市武昌南方铁路配件厂(以下简称南方配件厂)的厂房位于征收范围内,规划用途为工业配套。被征收人投票选定评估机构后,洪山区征收办分别于2015年6月12日及24日对房屋初步评估结果和房屋征收价格评估结果进行了公告,评估公司在此期间制作了南方配件厂的分户评估报告,但洪山区征收办直至2016年5月31日才向南方配件厂留置送达。洪山区征收办另外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南方配件厂的变压器、车床等设备类资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咨询报告,但未向南方配件厂送达。因南方配件厂与洪山区征收办始终未达成补偿协议,经洪山区征收办申请,洪山区政府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洪政征补字〔2016〕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2号补偿决定)并张贴于南方配件厂厂房处。该补偿决定设定的产权调换主要内容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位于洪山区红霞村红霞雅苑10处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规划用途为住宅……”。2016年9月28日,南方配件厂的厂房被强制拆除。南方配件厂不服该补偿决定,诉至法院。
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前提是双方达不成协议或者房屋所有权不明确,报请后获得批准,征收方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
本案中,主要的争议是作出的补偿决定的内容是否符合行政行为合理性的要求。
补偿决定中采取了产权置换的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但是从实质而言,在征收的时候,厂房尚在营业状态,被征收人往往抱着征收后依然可以继续经营的意愿,普遍会选择产权置换的方式,为了获取可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场地等。但是本案选择置换了10套住房,其实在一定程度上违法了经营者继续经营的意愿和需要,不符合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
其次,按照相关规定,评估公司做出分户评估结果后依法公示,公示期满,征收方应当向被征收人送达评估结果。
本案中,从分户评估结果的作出到征收方留置送达,中间有将近一年的时间差,已经严重的侵犯了被征收的相关权益,造成被征收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核或鉴定,其程序存在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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