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以该幅土地已经合法收回或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合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一并收回为前提,若国有土地上仍有相应的权利人,政府则不能进行挂牌出让。
案情回顾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南阳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因宋某某诉该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曾某某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终17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南召县政府申请再审称: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行终字第00006号判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该判决虽然确认**县**镇人民政府于2001年4月实施的征收宋某某位于**县××人民××路规划红线外的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但宋某某在该处的房宅全部在拆迁红线之内,上述判决把道路规划红线和拆迁红线相混淆。宋某某在拆迁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及附属物已被征收,并给予足额补偿。请求撤销二审判决,驳回宋某某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政府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以该幅土地已经合法收回或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合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一并收回为前提,若国有土地上仍有相应的权利人,政府则不能进行挂牌出让。本案中,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4)南行终字第00006号生效行政判决确认**县**镇人民政府于2001年4月实施的征收宋某某位于**县××人民××路规划红线外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且宋某某现仍持有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有证据证明宋某某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已被注销、收回或声明作废等。在此情况下,**县政府对宋某某位于**县××人民××路规划红线外土地收回并挂牌出让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县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召县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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