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筑物遭强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 2021-08-17
  • 711
案情回放

李慧(化名)系北京市顺义区某村村民。2017年1月18日应邀参加了村委会举办的招标,并且最终以56.35万元的价格中标了一块322平方米长期使用的建设用地。自2018年4月份至2018年10月份李慧及其母亲共同出资在中标地上建设房屋用于居住。
2018年1月19日,李慧与村委会签订了长期租赁合同,村委会承诺已经申请审批手续,允许李慧等人建设。
2018年12月10日,房屋建设完成,村委会按照承诺为其申请供电,并得到合法电力供应。
可是在2019年10月16日,李慧收到了镇政府工作人员的短信通知,内容显示:镇政府将于当日7:20对李慧的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并且镇政府于当日对其房屋全部拆除。
至此,李慧可谓是鸡飞蛋打,自己合法得到土地,经过允许建设,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就被强拆了,李慧看着房屋被拆,心里及其的焦虑且着急。

律师说案
律师在接到李慧的委托后,鉴于案情的紧急便马不停蹄的进入行动。在一段时间的通过段福惠的调查和了解后,段律师发现,2019年6月27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向镇政府出具的《关于李慧建设建筑审批情况的函》确认李慧的房屋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是接下来镇政府的处理过程让律师看到了希望的苗头。
镇政府于2019年6月28日对李慧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2019年7月3日下达《催告通知书》,2019年7月8日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以及2019年10月16日再次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和房屋被强制拆除后下达的《残值处置通知书》均无收件人签字,也未见到见证人的签字,在此情况下镇政府对李慧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是否合法有待于商榷。
那么到了这里,本案的重点就也就显而易见了,就是行政机关的程序是否正当。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关于依法行政的其中一个要求就是:程序正当。也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虽然依据法律相关规定,镇政府具有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但是在实施其行为时仍然要遵循程序正当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经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审理,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北京市顺义区*镇人民政府于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强制拆除原告李慧等在北京顺义区*镇*村西侧原告李慧租赁土地范围内所建的全部建筑物的行为违法。
针对上述规定,镇政府不能证明依法向李慧送达相关文书、通知当事人清理物品、制作物品清单及笔录、对残值的处置进行引导等程序。所以镇政府对李慧全部房屋的强制拆除时违法的。
上海动迁律师点评
本案中,因为强拆的资格主体是合法的,而涉案建筑又确实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导致很多的当事人在心里自己早早的为这个案子做了结案,觉得这个案子已经板上钉钉了,毫无回天之力,其实不然,在拆迁中涉及的程序和和规定众多且严格,作为被侵害的主体,切不可自做判断,在自己的权利收到侵害时,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尽可能的挽回自己的损失,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关内容

联系方式

微信:gaojunlaw

邮箱:gaojunlaw@126.com

咨询热线:13817668278

地址:上海陆家嘴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9层

Copyright 2020 上海征收动迁律师 沪ICP备07505383号-14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