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赔偿标准

  • 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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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1980年,王某夫妇在辽宁沈阳皇姑区购买了无房产产籍平房一间(面积约为23平米),同年5月,王某在其所购房屋旁自建连体平房三间(每间面积均约为23平米)。2006年7月,区政府对王某的房屋进行了强拆。根据2004年《沈阳市无房产产籍房屋拆迁补助办法》第五条规定,补助标准为:按照无房产产籍房屋所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区域类别给予补助。低保户的补助金额为:一类地区补偿5万元;二类地区补偿45000元;三类地区补偿4万元;四类地区补偿35000元;五类地区补偿3万元;六类地区补偿25000元。低收入户的补助金额按照同类地区低保户补助金额的80%计算。王某的被强拆房屋属于四类地区,补偿标准位35000元。

裁判结果: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确认了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并对其主张的房屋损失赔偿合理部分予以了支持。王某不服,要求改判区政府恢复其原居住状态(安置住房)或者赔偿损失、赔偿房屋恢复原状前的租房租金,以及被强拆房屋内的财产损失2500元。二审法院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最后,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确认:一、二审判决在适用法律、法规上确有不当,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纠正,据此裁定撤销原生效判决,发回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分析
针对此案,有4点值得被征收人注意:

一、关于区政府应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取得国家行政赔偿的前提是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其后果与违法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对受侵害的财产权的赔偿范围限于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直接损失。由于区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故王某应得到赔偿,区政府系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二、关于被强拆房屋损失赔偿的问题。
依据辽政办发〔2005〕16号《辽宁省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第五条第四项规定,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没有产籍的唯一住房,给予适当补偿或者安置。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各市政府制定。本案中,王某被拆除的房屋于1990年之前建设,区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后,未给王立成安置房屋,亦未给付王某拆迁补偿,且区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所依据的《强制拆除决定》已被撤销,其强制拆除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故依据前述规定,应对王某主张的赔偿房屋损失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关于王某要求区政府赔偿被强拆房屋内财产损失的主张,王某已提供屋内物品损失的相关证据,区政府应予赔偿。

关于王某要求区政府给付被强拆房屋恢复原状前的租房费用的主张,因该费用并非直接损失,不属于国家行政赔偿范围,不予支持。

另,王某主张房屋损失赔偿的本质是因其房屋被违法拆除且未获得房屋拆迁补偿,区政府实施的违法强拆行为导致将原本属于房屋拆迁补偿范围的事项纳入行政赔偿程序解决。故对区政府提出的王某在沈阳无户口,不符合拆迁补偿条件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关于案涉房屋损失赔偿标准问题。
本案中,王某被拆除的房屋于1980年5月自建。辽宁省2005年16号《实施方案》第五条第四项规定: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没有产籍的唯一住房,给予适当补偿或者安置;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各市政府制定。因案涉房屋系在国务院1984年1月5日发布《城市规划条例》及1990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前建成,故案涉房屋虽无相关审批手续,但也不应认定为违法建筑,在拆迁补偿时应当参照有照房屋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一、二审法院参照2004年《沈阳市无房产产籍房屋拆迁补助办法》中有关四类地区补偿标准为35000元,确定王某被强拆房屋的赔偿数额是否合法?

首先,该《补助办法》是沈阳市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非沈阳市政府制定的补偿安置办法;

其次,该《补助办法》于2004年5月1日制定,制定时间早于16号《实施方案》;

最后,该《补助办法》系针对居住在无产籍房屋内的低保户和低收入户适用的拆迁补助办法,是给予低收入群体的补助,并非拆迁补偿。

因此,无论从制定主体、制定时间,还是适用范围上看,《沈阳市无房产产籍房屋拆迁补助办法》均非辽宁省2005年16号《实施方案》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配套办法,一、二审法院参照《沈阳市无房产产籍房屋拆迁补助办法》确定对王某被强拆房屋损失的赔偿数额,适用法律、法规确有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因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等引发的行政赔偿争议,在确定赔偿标准时不应使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行政赔偿低于因依法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即不应低于赔偿时该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

四、关于赔偿计算时点问题。
尽管案涉违法强拆行为发生于2006年,但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系因拆迁所引发,区政府对于王某的被强拆房屋本应依法参照有证房屋的拆迁标准给予补偿。在区政府无法给付王某安置房屋的情况下,王某应得到的房屋损失赔偿数额不应低于因依法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故可参照一审判决时被拆迁房屋安置地段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予以确定。

律师建议
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赔偿标准
综上所述,遭遇违法强拆的时候,作为被拆迁人要学会合理的运用自己的法律权益,通过合法合规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切莫因为着急或者害怕而损害自己的权益,及时寻找专业人士的帮助,尽快进入司法程序,最大的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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