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的!通常情况下,对于诉讼期间已经列入拆迁范围的涉案房屋,可以对区位补偿价一并做出处理;而对于诉讼期间尚未列入拆迁范围的涉案房屋,区位补偿价可暂不予处理,待日后拆迁时,再由当事人另行解决。
一、应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规定,“在合同无效的处理上,应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增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得的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两方面的因素,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避免认定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的利益失衡;对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合理补偿;买受人确实无房居住的,应予以妥善安置。”
另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房山法院请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答复》明确“对买受人因合同无效所致之信赖利益损失,仍应酌情予以赔偿,但赔偿比例和数额应当考虑房屋所在地周边交通、商业、环境等方面的发展、土地升值情况及是否存在拆迁可能等因素综合考量。”
二、信赖利益损失赔偿
结合北京地区法院裁判实务来看,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时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主要包括两类:
一是信赖利益损失赔偿。合同无效场合的损害赔偿责任,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原则上以赔偿信赖利益损失为限。北京地区法院一般支持买受人主张的信赖利益损失赔偿,并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等各方面因素,参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及现有证据,酌情予以确定。
三、添附价值损失赔偿
二是添附价值损失赔偿。买受人对房屋进行了新建、翻建、扩建或者装饰装修的,合同无效后,出卖人应对买受人添附价值进行赔偿。
损害赔偿具体数额参照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来确定,不同的地区采取不同的标准。
律师建议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大家都知道,房屋作为私产来讲,交易过后是属于买受人的,遇到征地拆迁,买受人可以享受这部分的补偿,比如房屋重置成新价。但宅基地却是属于村集体共同所有的,房屋出卖人往往会通过主张宅基地的使用权来争取安置补偿费用,而这一部分补偿往往高过房屋的补偿。真的可以这样吗?
不是的,北京地区法院一般支持买受人主张的信赖利益损失赔偿,并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因此无论买受人是否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都可以主张相应的补偿。
实践中,有的法院不仅不对拆迁补偿作出处理,反而还将买受人排除在拆迁安置范围之外,这种情况下,面对不公的判决,一定要及时上诉或申诉,力争公正判决。
上海动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