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规定:环保关停养殖场应给予补偿

  • 202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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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开始,全国各地都在开展“禁养”活动,有的地方二话不说直接向养殖户们下达《限期拆除通知》,要求自动关停养殖场,并且,因环保关停、违建整改等政策,养殖场拆除依法不给予任何补偿。从法律上来讲,这合理吗?



一、国务院规定:环保关停应补偿!

2014年,国务院施行《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第七条明文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综上,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如因环保问题而关停养殖场,应该由县级政府给予合理的补偿。若对于补偿,当地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则应参照征地拆迁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损坏,地上物损失等等。

二、合理补偿,一项都不能少!

北京正山律师在维权实践中发现,实际遭遇关停的养殖场能否得到合理补偿、能得到多少补偿,更有赖于养殖户自身在谈判协商过程中的主动争取。

在此,北京正山律师根据多年来的维权经验,总结出养殖场拆迁时,可以主张的补偿项目供大家参考:

第一,若仅仅是解决养殖场用地污染问题,养殖户在转型经营的前提下可主张停产停业损失,具体数额参照当时当地的市场交易价确定。

第二,若涉及违建拆除,需要彻底关停养殖场并搬迁的,还需按征地拆迁标准对其进行补偿。在异地重建期间产生的可预期损失,也应当予以补偿。

第三,因停产停业导致的机器设备耗损、养殖工具设施损失以及原有禽畜的损失等,养殖场也可向关停方主张赔偿。同样地,以当时当地市场交易价为参照。



律师建议

大致来讲,养殖场关停补偿可分为以下8类:(1)养殖设棚舍补偿;(2)养殖棚舍附属物补偿;(3)土地补偿;(4)停产补偿;(5)养殖设施工具补偿;(6)不可移动设备补偿;(7)搬迁补偿;(8)临时安置补偿。

可是,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条文对补偿标准进行规范,养殖户连自己都搞不清自己应该得到多少补偿,更罔谈在与拆迁方的谈判中争取到合理的补偿。那么这个时候,就要求助于经验丰富的养殖场拆迁维权律师了。要想争取高额补偿,靠的不仅是一板一眼的法律条文,更重要的是通过多年维权沉淀下来的经验,对具体案情形成合理的预判,提高谈判空间、降低维权风险,最终达到拆迁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上海动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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