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未明确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具体置换意见,应属违法

  • 202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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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未明确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也未明确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仅表述“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转换”,实际上未提供具体置换意见,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2.评估报告选择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但直至该评估报告作出时,期间房地产市场价格已明显上涨,行政机关根据该评估报告确定的货币补偿数额明显低于作出补偿决定时的市场价值,且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造成迟延属于被征收人的责任,故依据该评估报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显失公正。
【案情回顾】

再审申请人桥东区政府以其作出的东征补决字(2017)66号《关于河北天唯实业有限公司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以下简称66号征补决定)规定“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转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审法院关于66号征补决定“实际上没有提供具体的置换意见”的认定错误,涉案评估报告以桥东区政府发布征收公告日为评估时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审法院关于66号征补决定显失公正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本案二审行政判决,维持本案一审行政判决。
【最高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再审申请人桥东区政府作出的66号征补决定是否合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本案中,66号征补决定中未明确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也未明确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仅表述“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转换”。而涉案《邢台市桥东区华北金太阳商贸城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关于非住宅的产权置换规定为“被征收房屋与调换的新房(含商业)按市场价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等价值置换,不足或多余部分互找差价。附属物、室内装修、地下室按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也未明确天唯公司的产权调换房屋。因此,二审法院关于66号征补决定实际上未提供具体置换意见的认定,符合客观事实。桥东区政府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关于华北金太阳商贸城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涉案评估报告以2014年11月24日为评估时点但直至2017年8月15日才实际作出,期间房地产市场价格已明显上涨,桥东区政府根据该评估报告确定的货币补偿数额明显低于作出补偿决定时的市场价值,且桥东区政府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造成迟延属于天唯公司的责任,故二审法院认定桥东区政府依据该评估报告作出的66号征补决定显失公正,该认定并无不当。因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66号征补决定、撤销邢台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及本案一审判决,并判决责令桥东区政府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裁判理由及裁判结果均无不当。
综上,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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