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先生等四户为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新庄镇前进村村民,政府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原因,欲拆除石先生等人的房屋,并答应拆除后除了可以优惠价格购买镇上楼房,还将复垦的土地依然交由村民耕种。听闻这个消息后,村民都满心欢喜,想着可以上楼住上新房,并且土地复垦之后仍然由村民耕种。然后,当村民自行拆除房屋后,政府将安置住房的价格提高到原来的两倍,因此村民无力购买,只能租房或者在原址搭上窝棚居住,生活条件十分艰苦。
律师说法
办案第一辑:针对房屋拆迁项目,启动调查取证程序
针对政府前后安置住房价格的改变,我们专业律师向省、市、区三级启动调查取证程序,进一步剖析安置补偿合法性及合理性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房屋征收相关信息属于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不料,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后的法定期限之内,区级的土地主管部门及住建部门未就信息公开作出答复。
然而,这一切均在韩宇律师料想之中。。。。。。
办案第二辑:复议不作为,争取谈判机会
针对区级的土地主管部门及住建部门不答复的行为,韩律师立即向相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履行答复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二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区土地主管部门及住建部门领导主动联系韩宇律师请求协商解决。这正是韩律师提起行政复议的目的,在双方地位平等的前提下,促成了主动谈判。随后,经过双方协商,石先生等拿到了满意的安置补偿,案件圆满解决。
律师建议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经常在自愿拆除房屋后,拆迁方就改变了之前答应的条件,广大被征收人出于没有经验,在没有仔细审查协议的情况下就同意将房屋拆除,造成了后续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广大被征收人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为何在谈判中均不能达成双发合意?主要是双方的谈判地位不对等造成的。征收方与被征收方信息不对称,例如:就法律知识和拆迁经验来说,被征收人远不及征收方,在这样不对等的身份下,被征收人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其能争得对己有利的可能性也就可想而知了。因此,处于弱势的被拆迁人“咸鱼翻身”之要诀一般在于对那些违法性元素的法律运作!从石先生的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在与征收方博弈的过程中,选择一名专业的律师非常重要。专业律师的适时介入和帮助,会大大推动整个事件的进展,助力被征收人完美维权。
上海动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