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多年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应当考虑当下房地产市场价格因素

  • 2021-08-27
  • 877
案情回顾
刁女士的两处房屋在2013年被列入征收范围内,在经历了将近三年的协商,征收方还是按照三年前的评估报告进行补偿。刁女士拒绝接受,要求撤销征收方作出的补偿决定。

2013年5月份,当地征收有关部门发布《征收公告》,确认刁女士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同年8月份,征收方委托当地评估机构进行分户调查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后双方因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直到2016年,征收方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以2013年作出的评估报告的结果对刁女士的房屋进行补偿。可是三年间,当地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所以刁女士要求法院撤销征收方的补偿决定,最终其合法权益获得支持。

案件分析

这个案例主要争议是,征收方在时隔多年后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是否应该考虑近期房地产市场价格的上涨情况。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纵观本案,征收方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所依据的评估是三年前作出的评估结果,没有考虑到这三年来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情况。据此给出的补偿违法了公平原则,并且很难保障被征收人在同等地段购买到类似的房屋,降低了居民的生活水平。

上海动迁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

征收中,双方就补偿内容达不成一致意见是很常见的。至此,被征收人要提高警惕,防止征收方以各种手段和理由进行强制拆迁,并且要了解周围房价和当地有关文件。必要的情况,要及时咨询并请律师介入案情,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内容

联系方式

微信:gaojunlaw

邮箱:gaojunlaw@126.com

咨询热线:13817668278

地址:上海陆家嘴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9层

Copyright 2020 上海征收动迁律师 沪ICP备07505383号-14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