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陈女士丈夫向律师求助:若后续区政府就该基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其个人是否是合法的补偿协议签订主体?
■律师解答:
上海动迁律师:该房屋于2012年6月被纳入征收范围,故依据2011年10月19日颁布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沪府令第71号)第二十三条第1、3款之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该被征收房屋为公房,故陈女士作为公房承租人,应为合法的补偿协议签约人。
但陈女士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前不幸去世,故需依法确定新的补偿协议签订主体。《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第四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由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自行协商确定承租人。根据上述规定,现同时满足户口在该房屋内、实际居住、有签约之完全民事能力三项法定条件的,仅有陈女士丈夫一人。故,陈女士去世后,其丈夫合法享有该被征收房屋补偿协议的签约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