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的张先生,在一村落拥有房屋,合法拥有《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5月,武汉市人民政府下发《征收土地公告》,张先生的房屋就在该征地公告范围之内,由于对于补偿标准等问题没有达成一致,一直没有签订补偿协议。
2014年,武汉市人民政府在未履行任何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将张先生的房屋强制拆除,张先生认为其拆迁张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于是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武汉市政府强拆张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以张先生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武汉市人民政府实施了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裁定驳回了张先生的起诉。张先生不服,遂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张先生应就武汉市人民政府实施强拆房屋的行为承担初步证明责任,而在本案中,张先生并没有向法院提交相关武汉市人民政府组织参与了强拆其房屋,属于起诉无事实根据的情形,最终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
这个案件中,我们看到了张先生的“尴尬”,房屋拆除并非一个持续性的事情,这给张先生的取证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案件进行到这里,张先生提起再审,最高院审理认为,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职权,发布公告亦是其履行职权的表现。因而,在被拆除房屋位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够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系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最终判决撤销原裁定。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综上所述,房屋被拆除,政府不承认怎么办?最高院: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推定对方强制拆除,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拆迁问题,上海动迁律师有以下几点提醒大家注意:
1如果您不幸遇到了暴力强拆,请第一时间报警处理。警察会做报警记录,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
2面对违法强拆行为,被征收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而要求国家赔偿。提起行政诉讼之前,需要找到明确的被告,对于违法强拆行为,可以按照谁受益谁是被告或者谁组织谁是被告进行推定
3另外在强拆的同时,尽可能的在强拆现场损毁情况、财产灭失情况作为证据进行收集整理,作为后续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证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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