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签征收协议也可获得补偿款

  •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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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我国的农村土地政策执行是一个动态、连续的过程,要想实现良好的效力,既需要和谐的征收环境,也需要高素质政策执行人员。纵观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政策执行过程当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让我们意识到,维权也是一个动态、连续的过程,要想实现良好的效果,需要当事人冷静客观处理问题,也需要专业律师高水平的服务。
下面案例中的陈先生,就是这么一位较为冷静的当事人。

陈先生在2003年与村委会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陈先生向村委会购买房屋2间及屋后墙外脚顺屋向北延伸5米余基,价款40000元。

2008年陈先生的父亲另购0.2亩土地。2016年,因建设文化特色小镇项目需要,县人民政府决定对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并发布《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和《征收公告》,明确房屋征收单位为县住建局,征收实施单位为镇政府,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公告。征收决定及补偿安置方案在拟征地范围进行了张贴公告,并对征收补偿费用专户专存。镇政府在征收时委托评估公司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价值进行评估。
陈先生房产的评估分户报告,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评估单价2120元/平米,房屋及附属物总价值150100元。陈先生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拒签征收协议。

2019年10月15日,镇政府工作人员向陈先生送达房屋评估报告书及评估结果告知书,告知其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5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019年10月,陈先生的房屋被镇政府强制拆除。至此,陈先生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陈先生所委托的律师经过多方面的调查和仔细的研究认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陈先生房屋的征收行为违法;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陈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人民政府应共同赔偿陈先生因房屋拆除造成的损失。

案例一:
李先生所住的房屋被列入棚户区改造工程,因此被政府列入征收范围内。

2018年8月,街道办事处与李先生的儿子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其中约定,李先生应在2018年8月28日前将房屋腾空完毕并移交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拆除。李先生逾期不腾空的,街道办事处可依法向天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事后,李先生一直没移交房屋。
2019年3月20日,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李先生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律师认为,街道办事处作为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履行相关程序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来法院判决街道办事处拆除李先生房屋的行为是违法的。
案例二:
县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委托一家鉴定机构,对刘女士所住房屋进行了安全性鉴定。该房屋被鉴定为危房,县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据此在2020年7月向刘女士作出《危房拆除暨紧急避险决定书》,后在2020年8月作出《执行决定书》,上述文书认定刘女士未采取措施治理危房,县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将拆除原告房屋。

上海动迁律师认为,出具鉴定报告的主体应具有相应的资格,鉴定程序应该符合法律规定,否则鉴定报告是不合法的。律师经过调查和研究后,帮助刘女士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起了复核和行政复议。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核认为原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不能作为房屋危险等级认定依据,并对刘女士就上述《危房拆除暨紧急避险决定书》和《执行决定书》提起的行政复议分别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了上述《危房拆除暨紧急避险决定书》和《执行决定书》。

所以,当你如果遇到拆迁补偿不合理、征收程序不合法,评估报告有漏洞、补偿款迟迟落实不发放,安置房迟迟不交付,村委会侵占自己补偿款等情况时,应当要优先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也是被征收人的不二之选。与其选择举步维艰的信访道路,不如选择在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样可以少走很多弯路,也有更大的希望能够维权成功,为自己争取更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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