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性质
在拆迁中,不同的土地性质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也不尽相同。如果是集体土地,主要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如果是国有土地,则主要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因为法律依据不同,补偿方案和补偿标准也是不同的。在实践操作中,存在有土地性质争议的情况的部分被拆迁人应依据调查土地性质后,根据具体土地情况请求补偿。
二、征收项目
无论是《土地管理法》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不补偿条例》均提出“公共利益”,因此被征收人在征收之初应当了解征收项目是否为因公共利益征收的项目,比如交通、水利、通讯、扶贫等等。除了公共利益征收,部分地区存在村民自治的征收,多出现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在国有土地上还有预征收。这些征收的一个普遍特点是签约率需要达到一定比例,才可以实施征收行为,因此在征收前期,为了达到签约率,被征收人的房屋或者土地经常被冠以“违建”、“乱占”等名头。此时,被征收人需要明白,自治征收以村民的自愿为原则,对征收补偿不满意的村民可以不接受征收行为,对于强迫接受征收的行为,被征收人应当依法维权,坚决地说不。
三、征收主体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县政府才是征收的合法主体。在实践中,被征收人收到的征收公告可能来自于某拆迁办公室、某乡镇政府、甚至是街道办和村委会。大家需要明白,一般而言,某些拆迁办公室是临时组建的部门,当拆迁工作进行完毕后,该部门也许就不存在了,如果该部门存在违规征收的行为,被拆迁人在征收之后很难找到相关的负责人进行维权。而乡镇政府、街道办和村委会不是征收的适格主体,只有市县政府才有资格发布拆迁公告并且组织实施拆迁工作,其他部门只能接受市县政府的委托从事某一阶段的拆迁实施工作,但不能作为拆迁的主体。
四、补偿依据
征收中,安置补偿是所有被征收人最在意的事情,而补偿所依据的标准则是最直接影响补偿结果的因素。在历来的咨询中,经常听到被征收人反映,征收补偿标准是多年前发布的,而现在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被征收的土地或者房屋已经远远高于多年前的标准。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有区片综合地价作为土地补偿的参考,在国有土地上,也有评估报告作为标准,而且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往往征收方在发布了征收公告后,因为各种其他原因没有进行征收,两年后再次启动征收时,依据按照当年发布征收公告的时间予以补偿显然不妥。一般而言,征收方经过审批获得征收土地的批准后,需要在两年内完成征收,两年内没有征收的,再次征收应当再次审批。因此被征收人需要明白,无论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都以不降低被征收人现有生活标准为原则。那么征收中所依据的各省作出的文件,也必须满足这一原则,不能采用多年前的征收标准进行当下的征收。
五、征收文件
自征收行为开始后,被征收人将陆陆续续收到多份通知、公告等,这些公告首先被征收人要审查其作出的主体是否符合此次征收项目适格主体,其实看内容是否存在明显瑕疵。对于每一份需要签字的征收文件要保留一份原件或者复印件,文件中包含诉讼时效的,被征收人应当着重关注,在法定期限内维权。另外,被征收人收到违建、限期拆除通知等文件,除了关注文件内容,还需要关注程序,有些地区在做出限期拆除通知后,没有给予被征收人法定的诉讼时间,甚至没有经过合法的催告和听证,马上强拆了被征收人的房屋,程序上的违法,诉讼的时机要掌握好,一旦发生强拆事件,马上维权才是正理。
【律师建议】
拆迁涉及的程序和内容非常多,过程中缺少了哪一程序,被征收人往往也是后知后觉,因此,被拆迁人需要注意,每一份文件都需要斟酌签字,最好保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能保留的则更需要谨慎。拆迁过程中,有明显低于正常补偿标准的行为,被拆迁人均需要保持理智,保留好证据,在合法受到侵害时能马上进行维权。另外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一定是在已经满意拆迁方给出的方案后签订,一般而言,协议签订后,除了存在因欺诈、胁迫等原因可撤销外,大部分协议是不可撤销的,因此不要有签订协议后再维权的侥幸心理。上海动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