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咨询的时候说拆迁方拿着几年前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或者评估结果作出多年后作出补偿决定,这肯定是违法的。那么究竟应该怎么看待这个评估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从这两条规定各种可以看出,评估时点应当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在拆迁实践中,拆迁方往往先评估,评估后与被拆迁人谈补偿问题,要求被拆迁人签订协议,如果双方没有达成意见,无法签订协议,那么此事就会暂时搁置。也有一些是因为各种因素征收无法进行,项目搁置,过了几年后继续征收,但是依旧以之前作出的评估进行补偿。面对这样的补偿结果被征收人有权拒绝,要求其重新进行评估。那么评估与补偿之间需要间隔多长时间呢?
《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最高人民法院也指出:注意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的幅度并考虑评估报告的“应用有效期”。要参考《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无正当理由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一般宜在一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
因此,收到评估报告应当在一年内签订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但是需要注意一个问题,但被征收人据此起诉时,法院在审理中会考虑一年内没有签订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的因素由谁导致的,如果是征收方导致则由其承担责任,但如果不是征收方导致,则需要将被拆迁人的过错考虑进去,因此,需要提醒被征收人收到评估结果后,对于结果或者补偿不满意的,要及时救济,否则即使有理也说不清了。
律师建议:
评估在拆迁中易发生纠纷的点主要是评估机构的选择和评估结果的作出两个方面。如果在评估程序,征收方存在主要错误,且补偿明显不公平,被征收人及时通过诉讼可以解决,但如果只是轻微的,程序可以忽略不计的,建议还是通过协商或者其他司法途径进行救济,究竟应当怎么认定这个程度?要如何去救济自己的权利,被征收人要尽快咨询专业的律师进行辅导。
上海动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