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介入后,为了调查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具体情况,遂代刘先生向西湖区政府邮寄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区政府公开“XXX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政府信息”。
不料,南昌市西湖区政府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却作出答复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而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或为政府机关内部信息,或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科研无关,将依法不予提供。
经过仔细分析后,律师决定指导刘先生向南昌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区政府作出的上述答复;责令区政府对刘先生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公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依据上述法规规定,刘先生作为区政府主导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征收人,有权要求区政府对其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必经之法定程序,对外产生影响,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之情形。因此,区政府认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而“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政府信息”作为房屋征收方面的政府信息,属于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案涉征收项目的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专储、专款专用是区政府作出案涉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前提,会对包括刘先生在内的广大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与刘先生的正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故案涉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政府机关内部信息。
因此,刘先生先前申请公开的两项信息均属于房屋征收的必备信息,且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批复后,该信息已经产生对外法律效力,不再属于过程性信息及内部材料,应予公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对此不予公开,于法无据。
最终,南昌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刘先生申请公开的事项属于应当公开的事项,西湖区政府作出上述《答复函》于法无据。故决定撤销区政府作出的《答复》,并且责令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刘先生提岀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征收补偿费用资金的预算、数额、来源、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等两项政府信息予以答复。程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为后续进一步维权奠定了夯实有利的基础。
律师建议
近几年来,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已经在行政案件中占得三成比例以上。信息公开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申请有关自身生产生活情况的权利,政府机关不能因嫌“麻烦”就不履行法定职责,这样很可能会导致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征地拆迁的相关信息不仅是需要政府主动公开的,并且是需要重点公开的,如果政府并没有主动进行公开,那就一定要小心了,其中可能会有一些问题。
在实践中,征收维权之路会遇到很多困难。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如果行政机关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相关的答复,被征收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若其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受到侵害,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面临征收维权需求时,及时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有针对性、有选择的提起程序,在维权中占据主动的地位。上海动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