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过失拆房”多达4次?被拆迁人不再沉默!

  •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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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先生的住宅在南昌市西湖区,一家人生活了多年,其乐融融。2015年12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启动了西湖区三眼井二期(东上渝亭)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徐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2015年12月,该区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但因补偿过低,且徐先生认为征收方在某些程序上并不合法,所以一直未签署补偿协议。不料,自2016年5月开始,徐先生家的房屋在未告知的情况下经历了4次强拆,化为一片废墟。经报警后警方确认4次的强拆主体均为南昌市西湖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律师说法
面对家园被损毁的惨重损失,律师调查取证之后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南昌市西湖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破坏、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庭审中,被告企图混淆视听,辩称自己破坏原告房屋的行为仅系“误拆”,系拆迁公司在拆除已交房屋过程中造成的过失行为。对此,法院及我方律师均不认同,过失拆房多达4次的理由显然不能让人信服。

首先,强拆前后的对比照片表明,强拆行为是客观存在,且拆除在客观上是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律师提供的房屋被强拆前、后照片,报警记录,处警记录等证据均证明是由西湖区房管局组织人员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强拆。且该区房管局也不能证明是其他行政主体所为,所以,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补偿主体的南昌市西湖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适格被告。

其次,强制拆除行为在职权上、程序上并不符法律规定,理应确认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禁止非法强拆、禁止暴力逼迁。且只有在被拆迁人不维权、不签协议、不搬迁的情况下,拆迁方才能申请法院强拆房屋。被告西湖区房管局在既未与徐某等人依法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又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准予强制拆除,而对房屋进行了拆除破坏,其行为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被告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及依据证明他们组织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对原告方律师的观点予以支持。最终,判决确认南昌市西湖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破坏、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徐先生的权利得以维护,为后期申请赔偿奠定了基础。

律师建议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拆迁方赶拆迁进度等原因,常常会有上述案件这样强行拆迁的事情发生,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明确的规定:“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不允许强拆,但是这并不代表被拆迁人消极等待就能解决问题,寄希望于法院不支持拆迁方的强制执行申请,易使自己陷入被动的局面。

许多被征收人由于法律基础薄弱、维权意识低,遇到纠纷时总是抱有观望的态度,在迟疑之际错过了起诉期限,丧失了保护合法权益的时机。还有一部分人则是不信法,不信律师,只相信自己,选择盲目信访、找媒体曝光等方式去维权,一味地病急乱投医。等这些方式尝试个遍均无果之后,才想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往往已经错失了维权的良机。

上述案例中,徐先生遭遇强拆后,果断不再拖延,及时求助于专业律师,这是非常正确的选择!遇到补偿不合理,不愿签补偿协议,拆迁户千万不能“坐以待毙”,争取合法权益也是有时间限制的,期限一过,征迁方即可申请法院司法强拆。维权宜早不宜迟!​​​​
上海动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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