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就只能坐以待毙吗?

  • 2021-08-06
  • 569
2011年12月3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政地(2011)1438号建设用地批复”,批准阜阳市人民政府征用阜阳市颍州区农民集体土地47.8011公顷,用于阜阳市职业教育园区路网建设项目。


阜阳某纺织品厂所在地块被纳入拆迁范围,但因征收补偿未谈拢,且厂方认为政府征收违法,故一直未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但为了加快项目建设,配合阜阳市人民政府逼迫阜阳纺织厂拆迁,阜阳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于2012年12月26日对阜阳纺织厂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阜阳市某纺织品厂在限期内交出土地。

当这份《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送达之后,厂主王先生的心一下子就凉了,为了避免土地被强制征收,房屋被强拆,王先生选择了法律。
律师说法

律师接手案件后发现,这份《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中存在重大的“猫腻”,遂指导王先生向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的法律程序,但令人失望的是,复议机关在之后作出了阜复字(2013)5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阜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交付土地决定》。

之后王先生将阜阳市人民政府和阜阳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共同被告,诉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在庭审辩论中,律师指出了被告的三个重要违法点:

一、未依法举行听证会,征地程序违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作出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首先,决定签发的主体要合法,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部门才有资格签发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其次,在发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之前,需要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的地区举行听证会,并通知涉及到自身权益的被征收人参加,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制作听证记录。根据听证笔录,适时调整被征收人不满意的补偿协议的条款,尽力满足农民的诉求。本案中,市国土局未依法举行听证会径直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未依法补偿安置

此外,阜阳市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人,也并未就厂区的征收补偿问题作出明确答复,也就是说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并没有依法得到安置补偿,那么,责令交出土地的前置条件就不存在,市国土局径直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不符合程序要求。

三、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错误。

经过一审、二审,二审法院(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判决:撤销阜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交付土地决定》 。

至此,阜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被确认违法,依法被撤销。

律师建议
被征收人收到政府发来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后,往往以为房子没救了,其实不然。责令交出土地作出后,老百姓有六个月的起诉期限或两个月复议期来寻求法律救济。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是迈入司法强拆大门的第一步,在收到法院的强拆裁定之前,一定要及时针对责令交地决定提起诉讼或复议,将其撤销以此暂时保住房屋,从而获得更多协商、谈判的机会。

上海动迁律师告诫大家:“不签字,不搭理征收部门,不和你们谈,你们就拿我没办法”,这种想法是大错特错的,此刻,只有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才是王道。​​​​

相关内容

联系方式

微信:gaojunlaw

邮箱:gaojunlaw@126.com

咨询热线:13817668278

地址:上海陆家嘴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9层

Copyright 2020 上海征收动迁律师 沪ICP备07505383号-14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