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强拆被判违法,委托人终获理想补偿

  • 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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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先生夫妇系江苏盱眙县的居民,夫妻两人于1998年用手里的全部积蓄购买了一处沿街的商住两用房。2013年4月,盱眙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该房屋,但蔡某夫妇对补偿有异议,双方一直未能达成合意。

2013年6月24日,盱城镇的城管副队长张某、盱城镇城中社区陈书记带领强拆队伍将上述房屋的前后拆得一片狼藉,拆临近房屋时故意破坏蔡先生家的房屋,并在墙上刨出了一个大窟窿。

2013年6月25日,盱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为由,向盱城镇下发了一纸《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镇政府立即整改,对未拆迁房屋立即予以拆除,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

6月30日5:30,盱城镇书记管某、盱城镇城中社区陈书记带领200余人,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未提前通知当事人的前提下,再一次对蔡先生的房屋砸窗撬门进行破坏,将屋内财物搬出,并将睡梦中惊醒的蔡先生之子强行从床上拖出,带离现场,限制其人身自由。与此同时,另一支“强拆分队”也等候在当事人住处大门口处,设法阻止蔡先生前往被违法强拆的房屋。后知后觉的蔡先生刚到被拆迁房屋现场,就立即被等候多时的两个壮汉强制带离现场,并强行收走手机。

暴力强拆发生后,张某愤懑不已,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家的商品房才十几年,怎么就成了危房了呢?房屋被非法拆除,报案后公安机关也不给立案;去信访,县里给支到镇里,而强拆就是就是镇里所为,等于没有解决任何问题。
律师说案

一、釜底抽薪的行政复议

2013年8月23日,张心升律师代理蔡先生夫妇向江苏省淮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江苏省盱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不久,市安监局以县安监局没有作出该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错误、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被申请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上述行政复议的结果使得后来诉讼中行政被告人——盱城镇政府的强拆行为的合法性丧失殆尽,也为当事人成功维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行政诉讼判决强拆行为违法

盱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被撤销,盱城镇人民政府目瞪口呆。律师乘胜追击,指导委托人向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起诉盱城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可知,只有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能拆除房屋。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只有申请法院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强制拆除房屋,其他任何人均没有权力强制拆除房屋,包括征收人和征收单位。现征收人、征收单位擅自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是故意破坏私人财产的行为,涉嫌触犯刑法。

2014年2月,盱眙县人民法院根据市安监局的行政复议结果确认了镇政府没有履行合法强拆程序的情况下拆除了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接二连三的溃败,令征收方措手不及。在判决后不久,对方就主动联系了委托人商谈赔偿事宜,态度诚恳。最终,委托人在律师的帮助下拿到了满意的赔偿。


律师点评
本案中,作为强拆实施方的盱城镇政府所依赖的盱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其下发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本身即存在违法性,其存在之初的目的就是协助完成该项非法拆迁。而一眼就识破该诡计的代理律师,从事实、实体法、程序等方面全面论证盱城镇人民政府强拆行为所依赖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无疑给了政府部门一个致命的打击。搭建了谈判的平台,增加了谈判的砝码,最终为当事人获得了理想的补偿。


全面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老百姓应对于法律有足够的信心,遇到或者未遇到拆迁都要多多了解其相关知识,未雨绸缪的了解拆迁知识,才不会被小瞧小看,才会得到利益最大化。遇到房屋被强拆时,不要慌,更不要反应过激,而要冷静取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切莫因为犹豫,耽误了最佳维权时机,错失满意补偿。​​​​上海动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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