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太低怎么办?最佳维权时段不容错过

  • 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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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先生系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居民,长年居住在风景秀丽的南湖公园边上的一栋四层居民楼内,生活恬淡闲适。但是雨山区人民政府的一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完全打破了其生活的宁静,雨山区政府于2013年3月8日作出雨政征补[2013]3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对何某名下的坐落于马鞍山市雨山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

在周边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价格近8000元的情况下,何先生家的房屋评估价格只有5800元/平方米。何先生感到失望不已,倘若按此标准补偿,自己将难以在同一地段重新安家。
律师说案


从公开出来的拆迁信息中,律师发现征收方在程序、内容方面均有不妥之处。

首先,按照我国法律相关规定,评估机构的选定,不能由征收方单方面决定的,要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选择权。

通常,房屋征收部门先行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再通过投票这一多数决定途径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然而,本案中的征收方在选定评估公司的过程中并未严格遵照上述规定,而且在评估报告作出后征收方也并未送达至被征收人的手中,属于程序违法。
其次,如果被拆迁人的房屋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则拆迁的房屋补偿可以参考就近区位类似结构的商品房的价格。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而本案中,何先生家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但评估的价格却明显低于房屋周围的类似房地产的价格,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找到了“支点”,律师指导委托人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雨山区人民政府此前作出的不合理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起诉状中,充分列举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的相关理由。

经历了两次开庭,律师在庭审中充分陈述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理由,同时针对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的提交的材料,提出全面的质证意见。最终,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8日作出的雨政征补[2013]3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何先生的房屋得以保留,为之后的拆迁谈判争取了有利时机。


律师点评
房屋拆迁对百姓来说是一件大事,这关系到大家以后的生活质量。如果拆迁补偿不合理,将会给被拆迁人今后的生活带来非常大的影响。

对于拆迁补偿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但只要对补偿原则了解透彻,被拆迁人自然可以正确估算出自家被拆迁房屋的价值,也不会在补偿上吃亏。

广大被拆迁人需警惕:评估环节启动于征收项目的最初阶段,是房屋征收范围确定、暂停公告发布后最先开始的步骤之一。对此须足够重视,切勿造成维权“前松后紧”的局面。一旦前面的权利都放弃了,后面再想“找补”无疑是困难重重。​​​​上海动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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