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捅伤暴力强拆者!检察院:正当防卫,不诉不捕!

  • 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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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河北省辛集市耿某华正当防卫不批捕案)发生于强拆过程中,值得关注。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石家庄某房地产公司与康某(社会人员)达成口头协议,由其负责该公司开发的辛集市某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尚未签订协议的耿某华等八户人家的拆迁工作,约定拆迁劳务费为50万元。2017年10月1日凌晨2时许,康某纠集卓某等八人赶到项目所在地强拆民宅。其中,卓某组织张、谷、王、俱等多名社会人员,在康某某带领下,携带橡胶棒、镐把、头盔、防刺服、盾牌等工具,翻墙进入耿某华家中。

耿某华的妻子刘某听到响动后出屋来到院中,即被人摁住并架出院子。耿某华随后持一把农用分苗刀出来查看,强拆人员对其进行殴打,欲强制带其离开房屋,实施拆迁。耿某华遂用分苗刀乱挥、乱捅,将强拆人员王某、谷某、俱某三人捅伤。随后,卓某、谷某、赵某等人将耿某华按倒在地,并将耿某华架出院子。刘某被人用胶带绑住手脚、封住嘴后用车拉至村外扔在路边。与此同时,康某某组织其他人员使用挖掘机等进行强拆。

事后经鉴定,王某、俱某二人损伤程度均构成重伤二级,谷某明、耿某华因伤情较轻未作鉴定。经勘验检查,耿某华部分房屋被毁坏。
检察院认定正当防卫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强拆人员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涉案人员依法被判处刑罚。涉案房地产公司因在未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聘用拆迁公司暴力拆除房屋,除被判处支付相关人员的医疗费用等,还需要对耿某华房屋的毁坏部分作出相应的赔偿。

2018年11月16日,河北省辛集市公安局以耿某华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于2019年5月22日提请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同年5月29日,辛集市人民检察院经研究认为,卓某等人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耿某华的行为具有防卫意图,其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耿某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公安机关对耿某华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关于“正当防卫问题”的规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本案中,面对突如其来的暴力强拆,妻子被限制人身自由,耿某华采取的防卫行为系为了保护自己和妻子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其实施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符合上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不法侵害人深夜翻墙非法侵入耿某华住宅,强制带离耿某华夫妇,强拆房屋。耿某华依法行使防卫权利,其防卫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二人重伤的重大损害,但是,耿某华是在被多人使用工具围殴,双方力量相差悬殊的情况下实施的防卫,因此检察院作出综合评价:耿某华的防卫行为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律师建议
虽然本案中的当事人被定性为正当防卫,没有被追诉,但这也只是个案,也是综合全案案情才定性的。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常有争议。因此,我们还是建议被拆迁人在遇到暴力拆迁时不要冲动行事,避免正面冲突,毕竟自己的生命安全才是最重要的。
 
在此基础上,我们还要积极学习法律知识、搜集相关证据,及时寻求专业征地拆迁律师的帮助,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以退为进、以攻代守,才能掌握主动权,合法合理地解决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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