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批文中包含的比较关键的内容有: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今天正山小编把其中几个关键点给大家梳理一下。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作出批准征地的机关依据其申请的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同只能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实际征收工作中,因为多数的公告都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所有会造成被征收人有一定的误解,认为征地批文也由该机构作出,从而影响被征收人正常的判断。至此,被征收人应该清楚并且注意征地批文的批准的机关,要从源头杜绝一切违法征收行为的开始。
征地批文中对于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进行明确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收到征收公告时要依据此批文确定自己所占土地是否在征收范围内,防止征收方“少批多占”或者化整为零等以多种违法征收的方式进行征收,土地是人们的根本,切不可疏忽大意让自己的赔了夫人又折兵。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被批准的征地批文具有时效性。按照规定,在农用地批准后,满2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征收中这样的情况很多,因为大多数被征收人并不清楚征地批文的作用和意义,导致征收方凭着一份已经过期的征地批文进行征收工作,最终受到伤害的还是广大的被征收人。
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九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2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2018年自然资源部发不了《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中进一步重申: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者未实施征地补偿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那么被征收人应该如何获得这份至关重要的批文呢?
首先,可以向征收方索要,被征收人为证自己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应当向被征收人出示征地批文,如果一直借口推脱或者拒绝出示,甚至是想要“以租代征”,被征收人应当注意此征收行为的合法性。
其次,可以到相关网站进行查询:依据征收的土地性质和用途到相应的网站进行查询。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网站。2、各地方自然资源厅网站。
被征收人合法具有知情权,理应知道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信息。如一直无法履行合法的知情权,被征收人可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申请。如对征地批文存在疑问或者征收行为错误,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没有征地批文或者征地批文内容有异,被征收人可以拒绝,但要保持冷静,用法律的武器维权,咨询专业的律师进行维权,切忌冲动或者暴力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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