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发布文件,拟征收赵先生所在区域的土地进行开发。2014年4月30日,为落实该项目发布了搬迁公告,要求各被拆迁人在6月20日之前完成搬迁。但是因为赵先生就安置补偿一直未与征收方达成一致,所以征收方工作一直无法正常进行,而赵先生准备通过法律的途径为自己争取合法利益,可是2015年4月2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一纸诉状将赵先生告到了海淀区人民法院。其声称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负责管理2号院,并与赵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诉请赵先生支付房屋使用费,搬离并腾空2号北小院。尚在租期的房屋,没有违约事项,究竟有何合同纠纷要求赵先生需要以腾退房屋为代价。
案件分析
纵观本案全过程,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可知,无论是发改委、房屋管理局亦或者是征收办公室均未掌握拆迁许可证的相关信息,这样不按拆迁合法程序进行的行为其合法性已经不言而喻。可是案情一波三折,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对于《批复》中存在的问题闭口不谈,而反复强调赵先生并且房屋的所有人,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与拆迁行政行为并不具有利害关系。案情似乎走入死胡同,可是又何尝不是新转机。随后就物业公司起诉赵先生合同纠纷,要求赵先生腾退房屋的案情,先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虽然申请被驳回,可是作为律师深知,此时才是事情的关键。之后又对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一审裁定,虽然同样是被驳回,可是征收方也已经是穷途末路了,虽然之前的《批复》被驳回,可是就此证明征收方没有拆迁拆迁许可证,更没有征收决定,现在又出现房屋纠纷,拆迁方既不可对房屋进行强拆,又不可按照原来的计划腾退,一时间拆迁方的工作陷入僵局。最终赵先生不但没有因为屡屡的败诉而有所损失,反而还获得了三套房屋外加百万余元的补偿。
综合这个案件我们关注的主要是腾退的合法性。
首先,在法律上并没有“腾退”一词的法律概念。也就是说它其实是在拆迁中衍生而来的,看似与房屋征收相同,其实这是征收中为了降低被拆迁人补偿的一种手段。腾退的目的其实就是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短补偿,简化合法的征收流程。所以在腾退中,普遍被拆迁人获得的安置补偿要低于政策的征收。
其次,在合法的征收中,征收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甚至是更高级别的行政主管部门,而腾退的关键在于,由村委会打头阵,开发商和征收方都躲在后面。而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土地管理法》可知,村委会并不具有征收行为的主体的资格,所以在以村委会出面进行的腾退在维权时不能只盯住村委会打,而是要挖掘他身后的正常的征收主体。
最后,从程序上来讲,即使是腾退,《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程序亦不可少,从实体上来讲,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补偿标准是坚决不能动摇的。
上海动迁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腾退是近几年来比较常见的征收形式,在腾退时被腾退人不要有心理压力,也不要有从众心理,只需要在腾退时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论何种形式的征收,必然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任何违反合法程序的征收行为,被腾退人都应该保持警惕,只要及时请专业的律师介入,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是很容易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