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5日,B区城管局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认定张某于2005年2月新建的砖混及彩钢结构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违法建筑。B区城管局于2014年8月12日制作公告,告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后B区城管局将公告在张某所在村委会公示栏、社区宣传栏张贴,并在城管局官网发布。直至2015年3月,张某方才知晓上述内容。张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B区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如果你是张某,你能找到该《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的违法点吗?你能找到相关法律依据来支撑你的说法,并让法官最终站在你这边,作出撤销该决定的判决吗?
案件分析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样,《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也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也就是说,对于《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的送达方式,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具体到本案中,B区城管局采取公告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其前提条件是张某作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因此,城管局要证明自己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是合法的,就必须证明其在此之前采取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但未成功,显然,城管局很难自圆其说。法院据此可判决该决定书作出程序违法,并予以撤销。
律师建议
综上所述,实践中,被拆迁人想要抓住拆违实施部门《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的违法点,除了审查其送达方式是否合法,还要考查其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是否能够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等。基于此,被拆迁人就可以成功撤销《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了,这一招,你学会了吗?
上海动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