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民审批了200平的宅基地,但只建造了100平的房屋,最终获得的产权证上就只有100平的房屋面积。若该村民又想利用余下的100平宅基地建新房,按照法律规定,他还得按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程序进行审批,不能直接建房;若已经建好的100平房子塌了,需要翻建、重建,他依然需要走审批流程,而不是直接翻建……
可见,农村地区多“违建”并不是没有原因的,那么,这些审批手续不全的自建房就一定是违建吗?拆迁时能否得到合理补偿?
一、农用地上的自建房,基本属于违建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十)项规定,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须符合规划。
据此,农村村民未经审批在农用地上建住宅,将面临两个后果:一是住宅本身属于违建,遇征收时原则上不予补偿;二是建设行为本身涉嫌非法占地,当地国土部门有权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7条、第83条之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房屋。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国土部门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房屋最终可能面临被司法强拆的厄运。
二、宅基地上的自建房,不一定是违建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个原则是,即使是在自家的、经过确权登记颁证的宅基地范围内,农村村民也不能随便新建、扩建房屋。要建房,必须经过审批,这是基本的原则。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在规划农村地区,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可以实行规划许可管理,规划许可管理应当依据村庄规划进行,管理应当与服务相结合,并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据此,有一点是可以明确的,农村村民要使用自己的宅基地新建房屋,实施的是规划许可管理。换言之,没有经过规划许可审批,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直接建房的,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是违法的。
对此,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段福惠表示,实践中,存在大量村民因居住需要、对外出租营利等目的而未经任何审批手续在宅基地上自行建造的房屋,有的甚至将原本院落内的空地全部建满,中间只留一个天窗大小的空档。在征收中,这类房屋通常会因无证而面临与有证房屋截然不同的补偿标准,其补偿数额将会显著低于有证房屋。但一般而言,这类自建房因并未严重影响乡村规划而不会被作为违建加以认定、拆除,这在全国各地算是一种极为普遍的现状。一些地区,整村整村的无证房是客观存在的,全部作为违建加以处置显然是不符合国情的。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自建房超过了宅基地的使用面积,越界了,那么超出部分从严格意义上讲属于违建。如果自建的部分为泡沫、彩钢板建筑,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则有可能会因违反《消防法》的有关规定而面临被强制拆除的结局。
律师建议
为了迫使拆迁户尽快腾房,同时将补偿数额尽可能压低,拆迁人往往会将一些建房手续存在瑕疵的房子认定为违建,并进行强制拆除。由于农村房屋的建房手续普遍不齐全,以‘拆违’促拆迁的情形在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项目中尤为常见。
律师建议:村民住宅、乡村基础设施等应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但结合农村土地使用现状、历史遗留及政策原因等情况,对于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建筑,不应一概认定为违法建设并责令限期拆除,在补偿时也不应区别对待。
上海动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