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行政案件中,被征收人在已经签定安置补偿协议并收到相应的钱款后,能反悔吗?再就该协议或其他征收拆迁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可以吗?
一、原告资格不受签字与否的影响
判断是否能对补偿协议提起诉讼,首先要看当事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法律、司法解释有关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主要有三条: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诉法》第二条)
(二)“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诉法》第四十一条)
(三)“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诉解释》第十二条)
从理论上来讲,被征收人签订并履行完毕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不影响其原告资格。
二、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可推翻的情形
除了原告资格,对补偿协议提起诉讼还要看当事人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2020年1月1日将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九条法有关行政协议具体的诉讼请求的规定主要有:
“(一)请求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或者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协议的效力;
(四)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依法或者按照约定订立行政协议;
(五)请求判决撤销、解除行政协议;
(六)请求判决行政机关赔偿或者补偿;
(七)其他有关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诉讼请求。”
行政协议可确认无效的情形:“行政协议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确认行政协议无效。行政协议无效的原因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消除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行政协议有效。”(第十二条)
行政协议可撤销的情形:“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第十四条)
行政协议可解除的情形:“原告请求解除行政协议,人民法院认为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判决解除该协议。”(第十七条)
可见,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推翻已经签字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此外,该法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可提起复议或诉讼的其他情形
最高法判例: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房屋被征收人还是否有权就强拆行为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征收补偿协议主要解决的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被征收人的搬迁损失以及因搬迁引起的停产停业损失问题。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可以据此认定被征收人就房屋的征收以及上述相关事项的补偿与征收人达成了一致。但是,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内容,显然不包括因违法强制拆除可能给被拆迁人造成的不应有的包括屋内动产在内的其他人身、财产损失。
被征收人可在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的情况下,取得相应的赔偿。因该利益独立于合法征收行为产生的补偿利益,故被征收人即使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也依然与可能存在的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适格原告就此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法判例:行政机关直接将补偿安置款存入被征收人银行账户不能视为双方就征地补偿事宜达成协议
案例要旨:行政机关在未征得被征收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相关补偿安置款直接存入被征收人银行账户中的行为不是成熟的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且该行为不意味着被征收人与行政机关就征地补偿事宜与行政机关达成一致意见,也并不阻碍被征收人因对补偿安置行为不服,通过复议或者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
律师建议
针对原告资格的问题,实践中也应当注意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在补偿安置业已履行完毕的情形下,说明起诉人在签订和履行协议时对之前的政府征地行为是没有异议的,如果给予这些起诉人原告资格,势必会鼓励一种不诚信的风气,此时的维权成功率是大打折扣的。
针对拆迁协议可推翻的情形,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和民事案件一样,在无法形成证据链的情况下,诉求往往难以实现,当然,有理有据的情况下,法官是必须支持的。
总的来说,在已经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能否反悔,继续对协议或其他征拆行为提起复议或诉讼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是说签了字就板上钉钉了,当然,为了避免这些麻烦,最保险的办法就是在补偿数额没有协商好之前,不要急于在行政协议,尤其是空白的行政协议上签字,有疑问时,及时向专业律师求助!
上海动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