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违章建筑的拆除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 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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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的拆除程序: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依法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并应当在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情形下,才可以实施强制拆除。
案情回顾
李明丽(化名)、李明娜(化名)系同胞姐妹,婚前一直随父母在南宁市某企业公房居住,但非该公司职工。80年代结婚后,两人将户口从其父母处迁出。
2003年,李明丽、李明娜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该企业的国有土地上建设一栋二层砖混结构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619.1平方米。同时,李明丽还在涉案房屋旁边建设一处面积为274.4平方米的农配房。
2008年,青秀区政府开展柳沙半岛涉案土地项目拆迁工作。2013年,南宁某建设投资公司与李明丽签订补偿协议,李明丽当日在作价表上签字确认。随后,投资公司向区政府申请审核,李明丽户地上附着物为农配房274.40平方米,补偿金额为26452.3元。2013年12月17日,青秀区政府同意按协议书补偿安置。2013年12月23日,案外人李明星(化名)代李明丽、李明娜领取了农配房补偿款。
2013年12月19日,青秀区政府、区城管局在没有规划部门作出违法建筑认定并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情况下,未经催告履行程序,未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未对违法建筑进行公告,即将李明丽、李明娜2003年建设的619.1平方米两层砖混房和274.4平方米农配房予以强制拆除。
随后,李明丽、李明娜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青秀区政府和青秀区城管局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2316785.7元。
南宁中院认为,区政府和区城管局强制拆除涉案房屋,未经调查核对,未履行限期改正程序,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履行催告履行义务,未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未发布拆除违法建筑公告,违反法定程序,应确认违法。李明丽、李明娜建造房屋,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造的房屋系违法建筑。因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应予以赔偿。但青秀区政府、青秀区城管局未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因强制拆除造成李明丽、李明娜不必要的损失,对被拆除后可利用建筑材料的损失应酌情予以赔偿。故判决确认青秀区政府、青秀区城管局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由青秀区政府、青秀区城管局赔偿李明丽、李明娜经济损失4万元,驳回李明丽、李明娜的其他请求。
李明丽、李明娜不服,提起上诉。
广西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明丽、李明娜仍不服,向最高院提起再审申请。
高法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条规定,1.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依法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
3. 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并应当在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情形下,才可以实施强制拆除。
本案中,青秀区政府、青秀区城管局在对涉案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的上述规定,由规划行政部门事先对李明丽、李明娜的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未经书面催告履行,未制作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一、二审判决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关于李明丽、李明娜请求赔偿被强制拆除房屋的损失,但被拆除房屋2003年建设,无合法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筑,李明丽、李明娜不能举证证明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是其合法权益上的损失。一、二审判决不支持其房屋损失赔偿请求,并无不当。
李明丽、李明娜主张,一审判决适用建房时未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认定涉案房屋为违章建筑,适用法律错误。判断当事人行为是否合法,应当适用行为时有效的法律规范。李明丽、李明娜违法建设行为发生于2003年,一审判决适用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认定建设行为违法确实不妥。但是,2003年时有效的《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同样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根据该条规定,李明丽、李明娜未取得审批手续建设的房屋同样是违法建筑。一、二审认定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结果并无不当。
李明丽、李明娜还主张,涉案房屋的赔偿不应低于赔偿时同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青秀区政府、青秀区城管局在强拆过程中,未制作现场笔录,未对物品交接情况进行公证或见证,应认定李明丽、李明娜提出的损失合理。但是,法律规定按照市场价值予以赔偿的前提是,被拆除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李明丽、李明娜于2003年建设的房屋没有任何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筑,请求按照合法建筑予以赔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最高院依法裁定驳回李明丽、李明娜的再审申请。
律师建议
本案中,征收确实是正儿八经的征收项目,补偿协议也已经部分谈妥,当事人的两套房(分别是619.1平和274.4平)最终却是以“违法建筑”的名义被强拆的,说白了这么做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整治“违建”而“拆违”,而是以拆除“违建”的方式实现拆迁。另一套619平的房子实在是拆得冤,最后申请国家赔偿的数额仅有4万元。
拆得“冤”,“冤”在哪里?律师分析,首先征收方不是不给征收补偿,只是双方就补偿数额问题没有达成一致,说明提升的空间还是很理想的,只是被拆迁人没有预见时机,也没有把握好风险;其次,征收方太强硬,根本不给被征收人协商的机会,说拆违就给强拆了,房屋一旦灭失,被拆迁人往往很难对经济损失进行举证,据此认定的赔偿数额往往少得可怜,此时进也不是,退也不是,处境非常被动。
所以说我们并不建议被拆迁人一味地等待,即便被认定为“违建”,也可以通过有效的维权手段来提升补偿,而不是守着房子漫天要价,最后谈不下来,房子也被强拆了,陷入到进退两难的被动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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